食品伙伴網訊 7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2020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豆珗蟆凤@示,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4520個、職業病診斷機構589個。2020年全國共報告各類職業病新病例17064例,新病例中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4408例(其中職業性塵肺病14367例),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310例,職業性傳染病488例,職業性化學中毒486例。所以企業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至關重要,可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企業往往也會存在著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危害,在此過程中企業要嚴格落實好職業健康管理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要考慮到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危害因素,如粉塵、噪聲、高溫、鉛、氨、炭疽桿菌等。食品伙伴網梳理了食品企業關于落實職業健康管理的具體措施,供大家參考。
什么是職業健康?
國際職業衛生協會(IOHA)對職業健康的定義為:職業健康是對工作場所內健康危害(health hazards)進行預測(anticipating)、識別(recognizing)、評估(evaluating)和控制(controlling)的一門科學,其目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福祉,保障社會安全。簡單說,職業健康就是預防和保護職工不受職業因素傷害,減少或避免職業病以及工傷事故的發生等。
職業病防治工作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部分。2013年12月23日,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該《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共10類132種。
在我國,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由衛健委負責。2008年,國務院批準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設立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改為國家衛健委負責。
食品企業為什么要落實職業健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秳趧臃ā返谖迨l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食品企業如何落實職業健康管理?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此外,原衛生部還制定了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該標準規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級分類管理方法、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以及職業衛生評估要求等技術要求。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具體落實措施如下:
1、勞動者上崗前
1.1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1.2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 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1.4 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1.5 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
2、勞動者在崗期間
2.1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2.2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2.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癥狀的;
(2)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癥狀的。
2.4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2.5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2.6 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殬I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殬I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7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3、勞動者離崗時
3.1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2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5、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符合的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6、其他
6.1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2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小結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食品企業的法定責任,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工作場所環境,做好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