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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大臉雞排”之爭——新區法院依法保護南京創業品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1-14 15:47:49 來源:互聯網

  隨著“大臉雞排”品牌及商標的影響力不斷提升,市場上山寨“大臉雞排”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近日南京新區法院依法審理了南京彼格菲斯商貿有限公司訴多家公司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依法保護了南京創業品牌。

 

  基本案情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了第11867796號“大臉雞排及圖”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紙或紙板制廣告牌、箱紙板、平面圖、傳單、名片、宣傳畫、包裝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并從朱某某處受讓取得在第29類商品上的第8977228號“大臉雞排及圖”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雞肉食品、肉、腌肉。

 

  被告一比格餐飲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頁面中大量標題和均使用了“大臉雞排”字樣;被告二玄燁食品商行與被告三堂達食品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書》約定的產品名稱及外觀包括“雞排”“愛心”“爆漿”“大臉”字樣,據此,原告認為被告一在淘寶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被告二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一、被告二在涉案產品上大量使用“大臉雞排”字樣,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比格餐飲公司在其淘寶店鋪網頁上使用“大臉雞排”商品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銷售含“大臉雞排”字樣的包裝袋及雞排產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玄燁食品商行包裝、銷售含“大臉雞排”字樣的雞排產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堂達食品公司僅向被告玄燁食品商行提供散裝產品,不負責內外包裝,故雖取證的雞排產品外包裝顯示生產商為被告堂達食品公司,但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為雞肉生產商,不足以證明其使用了標注“大臉雞排”字樣的外包裝,故被告堂達食品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錦江區玄燁食品商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1867796號、第897722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臉雞排”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被告錦江區玄燁食品商行對其中的8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公司旗下的“大臉雞排”是南京著名的青年創業品牌,是網紅小吃的鼻祖。自2012年成立以來,原告公司對產品不斷創新、對品牌持續宣傳。“大臉雞排”產品曾被南京電視臺《人氣美食》、江蘇電視臺《城市風向標》、鄭州《香香美食》等欄目數次報道。2016年倫敦設計節“南京周”將“大臉雞排”帶到泰晤士河畔,2017年“大臉雞排”亮相世界知名城市“南京周”紐約站,作為南京知名特色品牌進行品牌展示。隨著“大臉雞排”品牌及商標的影響力不斷提升,市場上山寨“大臉雞排”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

 

  本案經過審理認定侵權產品的銷售商、生產商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其中銷售商除雞排產品之外,還銷售了印有侵權標識的紙袋,且在淘寶網頁上的使用行為亦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這一不正當競爭行為,銷售規模較大、侵權持續時間較長。本案在嚴格區分不同侵權主體的行為特點、侵權后果的前提下,貫徹落實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終判決被告南京比格餐飲公司賠償原告共計200000元;被告錦江區玄燁食品商行對其中的8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體現了對南京特色品牌商標、對南京本土企業主的創業熱情的保護,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通過對知識產權、創新經濟的司法嚴格保護,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新的創業熱情,保障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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