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說法律師】
山東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其林 【案情簡要】
白先生在某淘寶網店分三次購買了13盒日本固體奶粉,商品詳情交易頁顯示價格、“原產地:日本”等信息。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見有中文標簽。經查詢我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專欄》,白先生發現在“進口乳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名單”中未查見日本,遂以該淘寶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提出退一賠十的訴請。淘寶店鋪辯稱,白先生系知假買假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保護,不同意白先生訴請。
【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將知假買假者列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對于淘寶店鋪關于白先生系知假買假,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抗辯意見,不應得到支持。應當支持白先生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請。
那么,食品、藥品領域十倍賠償是否受限?通常會考量哪些方面?
1、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對照法律、法規可以得出具體結論。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不屬于賠償范圍。
2、購買人是否有主張十倍賠償的權利
從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來看,主張賠償的主體從《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消費者”變更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購買者”,主體范圍明顯擴張,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存在不同觀點,而其屬于購買者的范疇則是確定無疑的。
3、購買人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為生活消費需要”可進一步理解為真實的消費意思表示及生活需要目的。換言之,雖然不考慮購買人的身份,但依然要考量其購買頻率、數量及涉訴次數,此類購買人購物經驗豐富,對食品安全關注度較高,通常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其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與《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故十倍賠償訴請難以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