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你是否也購買了很多零食,收到快遞后你是否會仔細檢查零食的包裝、生產日期、產品標簽。
小李在某網店購買了5包螺螄粉,每包單價為4.9元。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有1包食品沒有生產日期,故將商家起訴到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商品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該網店未按照相關規定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今天,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助理柴榕翔結合具體案例和大家聊聊預包裝食品標簽那些事兒。
食品標簽有哪些要求 法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什么樣的標簽、說明書屬于存在“瑕疵”?
法院解讀
一般情況下,有英文大小寫錯誤、中文繁體簡體適用不當、書寫或者印刷等非內容上的問題,屬于存在“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情形,都不屬于“標簽瑕疵”,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商家索賠。 相關報道:“嗦粉族”看過來!網購到沒有生產日期的螺螄粉,你還敢吃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