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5月以來,安寧市民李斌從昆明市昌宏西路購買100余公斤工業用脂松香,在安寧市連然街道辦事處楊柳莊村53號,用工業用脂松香對生豬頭進行脫毛,煮鹵后將鹵豬頭肉轉移至安寧市東湖綜合市場進行銷售。
2020年7月22日,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查獲李斌用工業用脂松香對生豬頭進行脫毛的行為,查獲工業用脂松香脫毛的豬頭肉(半成品)1.39噸(包括獸藥殘留超標的195千克生豬頭),貨值金額26410元;查獲使用剩下的疑似工業用脂松香16.45千克。經抽樣送檢,云南商測質量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查獲的195千克生豬頭肉檢驗不合格,獸藥殘留超標。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為:查獲的16.45千克疑似工業用脂松香,系工業用脂松香。專家意見認為:利用工業松香脫毛屬于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可能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
安寧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被告人李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斌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安寧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人李斌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作案工具:工業用脂松香16.45千克,依法予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