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而且因生產原料、制作工藝、生產環境等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危及到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張掖中院依法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懲治力度,保護了馳名商標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商店、超市的依法有序經營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和引導作用,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2020年1月8日,高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某酒業批發部銷售的“五糧春”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隨即對涉案47瓶45%vol500ml的五糧春白酒采取了扣押措施。后經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47瓶白酒均為侵犯“五糧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出具了鑒定證明書。
經審理查明,“五糧春”白酒作為一款知名白酒,其文字及圖形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作為從事酒類批發、零售業務經營者,經當庭鑒定,被告銷售的白酒上使用的“五糧春”文字加圖形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標識一致,被告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經合議庭評議,張掖中院依法判令某酒業批發部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維持了本院一審判決,現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誠信開展經營活動,如果一意孤行、心存僥幸、以身試法,終將面對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