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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1-20 11:19:46 來源:互聯網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  長  唐仁健

 

  2022年1月7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 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決定對28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對《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9月6日農業部令第21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⒌诙l修改為:“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應當填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并報申請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簽發的進出口許可審批表抄送農業農村部、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等部門。“

 

 ?。ǘ﹦h去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

 

  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2012年8月14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2012年7月30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公布,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第三款“。

 

  五、對《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年份、與試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安全防范措施等。新農藥登記試驗備案還包括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

 

 ?。ㄋ模﹦h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六、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诘谖鍡l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ǘ⒌诹鶙l中的”登記“修改為”登記、備案“。

 

 ?。ㄈ﹦h去第二十條中的”正式“。

 

 ?。ㄋ模⒌诙藯l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

 

  (五)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摻混肥備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和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摻混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六)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摻混或“。

 

  七、對《蠶種管理辦法》(2006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68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中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

 

 ?。ǘ﹦h去第十四條。

 

 ?。ㄈ﹦h去第三十條中的”獸用生物制品進口許可證“。

 

 ?。ㄋ模⒌谌粭l修改為:”獸藥進口申請表可以從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下載。“

 

  九、對《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6號公布,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保藏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十、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九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作出修改

 

 ?。ㄒ唬?rdquo;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修改為”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ǘ﹦h去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ㄈ⒌谌龡l、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修改為”飼料添加劑“。

 

 ?。ㄋ模﹦h去第九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格式為:×飼預字(××××)×××××ד。

 

 ?。ㄎ澹⒌谑臈l第二款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對《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5年12月3日農業部令第4號公布、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粭l第二款中的”組織現場核查“修改為”并自商定的現場核查日期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核查“。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按原批準程序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換發。“將第二款修改為:”同一獸藥生產許可證下同一生產地址原生產車間生產的獸藥產品申請批準文號換發,在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應當進行復核檢驗,其他情形不需要進行復核檢驗。“

 

  十四、對《漁業行政處罰規定》(1998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36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初次實施漁業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后果;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漁業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漁業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依法應當從輕、減輕的其他漁業違法行為。”

 

 ?。ǘ⒌诹鶙l修改為:“依照《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在內陸水域,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敲?作業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瀕危水生動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執行。

 

  “ (四)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

 

 ?。ㄈ⒌谄邨l修改為:”按照《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ㄋ模⒌诎藯l修改為:”按照《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罰款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在內陸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海洋水域,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罰。”

 

 ?。ㄎ澹⒌诰艞l修改為:“按照《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捕撈許可證的漁船違反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內陸水域,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海洋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⒌谑畻l修改為:“按照《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涂改、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罰款。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對違法雙方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捕撈許可證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⒌谑粭l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

 

  “(二)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ò耍⒌谑龡l修改為:“違反《漁業法》第三十一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的,沒收其苗種或懷卵親體及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ň牛⒌谑臈l中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的漁船”修改為“外商投資漁業企業的漁船”。

 

 ?。ㄊ⒌谑鍡l修改為:“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ㄊ唬⒌谑藯l修改為:“按照《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需處以罰款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船長或者單位負責人可視情節另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ㄊ⒌诙畻l修改為:“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十五、對《漁業船員管理辦法》(2014年5月23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農村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ǘ⒌诎藯l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ㄈ⒌谑艞l修改為:“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長應當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外國籍公民在中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應當持有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在我國依法取得就業許可,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簽發的外國職務船員證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承認簽證。承認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的有效期,當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失效時,相應的承認簽證自動失效。“

 

 ?。ㄋ模⒌诙粭l修改為:”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遵守漁業生產作業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程;

 

  “(三)執行漁業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

 

  ”(四)服從船長及上級職務船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

 

  “(五)參加漁業船舶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六)及時報告發現的險情、事故或者影響航行、作業安全的情況;

 

  “(七)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八)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九)職務船員不得在生產航次中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ㄎ澹⒌诙龡l第五項修改為:“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的履職情況”;將第六項修改為:“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臺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⒌谒氖畻l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吊銷漁業船員證書,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漁業船員證書申請。”

 

  (七)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漁業船舶、漁業船員法定證書、文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ò耍⒌谒氖l修改為:”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⒌谒氖龡l修改為:”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ㄊ⒌谒氖臈l修改為:”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警告、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⒌谒氖鍡l修改為:”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ㄊ⒌谒氖鶙l修改為:”漁業船員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漁業船員證書。“

 

 ?。ㄊ⒌谒氖邨l修改為:”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或招用未取得本辦法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

 

  ”(二)漁業船員在漁業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三)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助的。”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不具備規定條件開展漁業船員培訓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規定的漁業船員考試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內容要求進行培訓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或者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ㄊ澹┰黾右粭l,作為第五十一條:” 海洋漁業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船長、船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執行。“

 

  十六、對《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修訂)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視為無證捕撈。“

 

  十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l修改為:”外國人、外國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處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罰款按下列數額執行:

 

  “1.從事捕撈、補給或轉載漁獲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從事生物資源調查活動的,可處40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外國人、外國船舶未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處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罰款按下列數額執行:

 

  “1.從事捕撈、補給或轉載漁獲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可處40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生物資源調查活動的,可處30萬元以下罰款。“

 

 ?。ㄈ⒌谑鶙l修改為:”未取得入漁許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或取得入漁許可但航行于許可作業區域以外的外國船舶,未將漁具收入艙內或未按規定捆扎、覆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十八、對《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

 

  十九、對《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2001年2月16日農業部令第47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

 

  二十、對《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令第14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五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對《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19年8月27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3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八條。

 

  (二)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種子檢驗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合格證書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種子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的,由考核機關取消其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

 

  二十二、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修訂)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對《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7月8日農業部令第30號公布,201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藯l中的“《種子法》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種子法》第八十一條”。

 

 ?。ǘ⒌谒氖畻l中的“《種子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種子法》第八十二條”。

 

  二十四、對《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11年1月12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對《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農人發〔2006〕6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六條中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鑒定的處罰”。

 

  二十六、對《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2019年5月31日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80號)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龡l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處罰:

 

  ”(一)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ǘ⒌谑臈l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二十七、對《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2017年9月3日農業部公告第257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編號”。

 

  二十八、對《農業部關于印發〈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農牧發〔2011〕4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中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二十九、對《黃渤海區對蝦親蝦資源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11月8日〔1990〕農(漁政)字第17號公布,1997年11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予以廢止。

 

  此外,將有關條款中的“農業部”修改為“農業農村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業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對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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