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佛山市農業農村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程序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如執行過程中碰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農業農村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工作,維護被檢企業(養殖戶)和檢測機構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佛山市實際,制定本復檢程序。 第二條市農業農村局、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專項執法抽查的抽檢工作按此程序執行。 第三條 被檢企業和養殖戶(復檢申請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書和檢測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抽檢任務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上一級主管部門(下統稱復檢組織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見附件1)。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同抽檢檢測結果。 第四條 復檢組織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復檢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應向復檢申請人下發復檢通知書(見附件2),同時抄送原檢測部門。 第五條復檢樣品應使用按規定保存完好的復檢申請人留樣或原檢測機構的備份樣品,如復檢申請人提供的樣品不符合檢測樣品要求,則應由原檢測機構提供備份樣品進行復檢,因原檢測機構的備份樣品保存不當或其他過失,導致樣品無法復檢的,應追究原檢測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復檢機構的選擇,由復檢申請人和原檢測機構共同在市農業農村局指定的有資質的復檢機構名錄(見附件3)中隨機抽取一個作為復檢機構。復檢機構與原檢測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同意接收樣品后,由復檢組織部門向復檢機構出具樣品復檢委托書(見附件4)。 第七條 復檢樣品交接須經復檢申請人和原檢測機構共同簽字(蓋章)確認。如使用復檢申請人留樣的,復檢申請人需將復檢樣品送達原檢測機構現場;如復檢申請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到現場進行確認,或者做出書面聲明,認可復檢樣品的法律效力。如雙方對所送復檢樣品或復檢機構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復檢組織部門裁定復檢樣品、復檢機構。 第八條 原則上要求復檢申請人、原檢測機構和復檢組織部門派人參加送樣。由復檢組織部門負責組織送樣,并在復檢申請人、原檢測機構確定復檢機構和復檢樣品后,兩個工作日內將復檢樣品送達復檢機構。如復檢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參與送樣,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與送樣,或者做出書面聲明(見附件5),認可所送樣品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 復檢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墊付。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十條 復檢機構接收樣品后,要確認復檢樣品的完好性,在驗樣單(見附件6)上記錄來樣的相關信息。并在接樣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果和檢測報告反饋給復檢組織部門(見附件7)。 第十一條 復檢組織部門收到復檢結果報告后,在兩個工作日通知原檢測機構和復檢申請人(見附件8)。 第十二條 復檢申請人中途撤回復檢申請,應當向復檢組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復檢申請人中途無故不到場且無委托人,或無書面聲明,或不預先墊付復檢費用的,均視為撤回復檢申請。撤回復檢申請的,以原檢測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申請人撤回復檢申請的,應當自收到復檢組織部門準予撤回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檢工作已產生的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支付給相關單位。 第十三條 原檢測機構對復檢結果有異議,可向復檢組織部門提出。如有必要,復檢組織部門可組織專家對原檢測過程和結果、復檢過程和結果以及數據和圖譜進行研判,研判結果僅作為該樣品檢測過程與檢測技術的考量,不作為檢測結果正確與否的判定。 第十四條 復檢組織部門、復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相關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條 本復檢程序規定自2021年4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載: 佛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程序管理規定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