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立陶宛國家食品和獸醫局發布B1-679號令,對原B1-478號令《進口非動物源性食品控制程序》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進口供人類食用的酒類產品時,應隨附由第三方實驗室、其他機構或酒類產品生產商簽發的證明酒類產品安全和質量的文件(原件或副本或電子版本),這些文件必須包括酒類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指標;進口葡萄酒除豁免情況外應按歐盟(EU)2018/273、(EU)1308/2013、(EU)1306/2013等相關法規提交聲明及證明材料;
(2)該控制程序第15.1款所述以外的非動物源性食品,且提交了證明安全和質量的文件原件、副本或電子版以供驗證,則應加蓋“準予銷售”印章;
(3)貨物隨附的文件不符合歐盟和/或立陶宛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要求時,如不正確或不完整等,和(或)未提交確認安全和質量的文件,將扣留貨物并執行該控制程序第29款中指定的操作。
上述修訂將于2021年8月2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