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部分進口國家/地區對進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準入要求。我國相關出口食品企業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基礎上,還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相關衛生法規要求,并獲得進口國家/地區的注冊資格后,方可向該國家/地區出口相關食品。
以下是韓國對水產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要求。
對韓注冊簡介
韓國對水產品國外生產企業實施進口衛生注冊。
主管部門:韓國海洋水產部。
輸韓食品企業應符合韓國國外食品生產場所的相關要求。
按照韓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簡稱特別法),由韓國食品和藥品安全部組織安排對國外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包括現場檢查計劃等。
下圖為韓方對國外水產生產企業檢查表示例: 注冊產品品種
食用水產品
(1)水生動物原料(活的水生動物除外);
(2)水生動物的初級加工品,即雖經切割、加熱、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鹽以外的添加劑及其他原料),但從外觀上可以識別水生動物原型的產品。
對韓注冊要求
根據中韓兩國關于進出口水產品的衛生管理協議(以下簡稱中韓水產協議):
(1)我國出口水產品加工廠應符合韓國衛生管理標準,經海關備案登記后,由海關總署向韓國推薦注冊工廠名單。
(2)海關定期檢查對韓注冊的加工廠及出口水產品的處理、制作、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或混入的危害物質,以確保符合要求。
(3)韓國相應管理機構對已注冊的加工廠進行抽查。韓方在進口水產品中發現衛生安全方面問題時,韓國可暫停從該加工廠進口制作、加工、包裝的水產品,直到問題完全解決。
需要關注
(1)我輸韓冰鮮、冷凍水產品通關時需接受韓方的禁用物質(氯霉素、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金屬異物檢查,規定不得檢出;冰鮮、冷凍養殖魚和甲殼類的抗生素(土霉素等)檢查;即食凍魚及軟體貝類的微生物及致病菌的檢查;軟體雙殼貝類及其產品的麻痹性貝類毒素檢查;凍羅非魚、金槍魚塊和魚片產品、真空包裝凍羅非魚產品的一氧化碳檢查;一些產品的焦油色素檢查等。
(2)《中韓水產協議》規定了可輸韓河豚的種類,共21種(詳見下表),產品為冰鮮、冷凍,未經加工或僅去除內臟。官方出具的證書上應注明河豚魚的學名和捕撈區。 (3)韓國《水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定海洋水產部必須對處于生產階段的水產品及生產水產品的水域、漁場、設備等進行“安全性檢查”;海洋水產部可根據申請者的要求隨時對水產品進行質量、規格、成分、殘留物等的檢定;此外,該法還要求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對水產品進行原產地標識(進口活魚除外),對轉基因水產品也要特別標注。
對韓注冊流程 注冊申請(包括變更和取消)可在“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中提出。系統網址:
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 備注
請完整準確填寫企業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注冊信息查詢
申請企業可登錄“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在“我的檔案”中查詢本公司的詳細備案信息和對外注冊(包括韓國注冊)信息。 或登錄韓國官方網站“國家水產品質量管理院→信息→檢驗檢疫→海外生產加工設施現狀”查詢,系統網址:
http://www.nfqs.go.kr/hpmg/data/actionProductionFacilitiesInternationForm.do;jsessionid=F6AFFB2543279DBADFCA9A3300F31EEA?menuId=M0000221 供稿單位:福州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