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自2005年開始,由網友GIGI提議,食品伙伴網主辦的《食品人看食品事——食品行業十大熱門詞匯》評選活動,在食品論壇網友及行業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已成功舉辦16屆?;顒颖?ldquo;匯聚行業熱點,把握行業方向”的主旨,通過對熱點事件的關注,督促行業不斷前行。活動分為網友推薦、網絡投票、網友點評、揭曉總結4個階段。 反食品浪費
“民以食為天”,14億人的吃飯問題永遠是頭等大事。雖然我國社會經濟水平高了,但人均耕地面積小,自然資源有限。去年新冠疫情突發給世界上的一些地區造成糧食危機,讓我們意識到保障糧食安全絕非一朝一夕的政策,而是一以貫之的堅持。要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止食品浪費也是重要的一環?!斗词称防速M法》的通過和頒布,讓制止食品浪費有了法律支撐,將有利于筑牢糧食安全防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促進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2021年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反食品浪費法(草案)征求意見,并對立法的必要性、起草過程和基本思路以及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以下簡稱《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條件,防止食品變質,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反食品浪費意識。禁止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違反《反食品浪費法》中這些規定,相關責任主體會將受到嚴厲處罰。
為推動反食品浪費法有效貫徹落實,2021年6月21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教育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管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法律規定,依法嚴厲查處各類浪費食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告》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全面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通過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生產過程關鍵點控制,防止食品變質,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
《公告》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反食品浪費制度規范,將反對食品浪費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提升餐飲供給質量,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餐飲浪費提醒,餐飲外賣平臺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理性消費。單位食堂要不斷加強反食品浪費管理,建立并實施反食品浪費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在采購、儲存、加工環節中的減損管理。鼓勵學校食堂運用“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及時發現并糾正食品浪費行為。機關食堂要引導干部職工用餐節約,細化完善公務活動用餐規范,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公告》強調,食品檢驗檢測機構要積極創新反食品浪費舉措,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積極探索研究,對不同保質期和儲運要求的食品或檢驗合格產品的備樣,通過捐贈、拍賣、合規留用等多種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公告》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和教育、商務、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反食品浪費法宣傳貫徹工作,依法嚴厲查處各類浪費食品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21年12月17日,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印發《反食品浪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嚴格食品浪費相關信息監管,禁止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通報批評或節目停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作為公民,我們不僅要加強質量管理從源頭降低食品浪費,還要積極參與“綠色消費、健康消費、低碳消費”等公益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可持續消費意識的增強和消費習慣的養成。
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提高反食品浪費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食品原料綜合利用率;確保食品安全,防止腐敗變質;科學設置、顯著標識食品保質期;加強反食品浪費的科學研究,積極爭取監管機構的支持。
隨著《反食品浪費法》正式實施,反對食品浪費已經從道德約束上升為法律條文。在新冠疫情肆虐的背景下,全球糧食供應和食品價格大幅波動,《反食品浪費法》的推出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防止食品浪費,從此有法可依。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反食品浪費法》實施,食品生產企業要注意什么?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教育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管局關于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 第20號)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推動反食品浪費法貫徹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關于印發《反食品浪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1〕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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