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佛岡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清遠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7年10月,陳某在未持有任何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己租賃的出租屋內制作鴨類等鹵制品,并經營店面銷售。2019年3月,為增加銷售額,陳某從網購平臺購買亞硝酸鹽2包2000克,每次制作鹵制品時進行添加使得食物顏色鮮艷,之后進行銷售長達7個月至案發前。
2019年10月,清遠市食品檢驗中心對陳某的店面進行抽檢。經檢驗,抽檢的鹵制品中均檢測出亞硝酸鹽為107mg/kg,不符合國家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1月行業專家研究認為,涉案的鹵制品屬于在餐飲環節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長期食用將構成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風險,且在餐飲環節使用容易因誤用導致急性中毒。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