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關總署堅持依法監管,圍繞解決好“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聚焦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規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海關監管體系和制度,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聚焦一 “放管服” 改革 1.資質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3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隨著海關“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海關總署修訂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以新規固化改革成果。
新規主要變化:
●簡化優化報關單位備案程序。
●大幅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結時限。
●取消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重身份備案限制。
●將報關單位備案有效期改為長期有效等。
2.信用管理
2021年9月13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新規簡介
伴隨國家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入推進,企業對信用管理的重視程度與日俱增。海關總署及時修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新規主要變化:
●優化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由此前四級優化為三級,保留了“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對“其他企業”統一實施常規的海關管理措施。
●落實守信激勵原則。進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抽查比例、優先辦理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優先向其他國家推薦食品等出口企業注冊等便利措施;將高級認證企業復核期間由三年調整為五年。同時,明確信用培育機制。
●建立信用修復制度。明確失信企業修復標準及程序,鼓勵失信企業通過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聚焦二 原產地管理 1.經核準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經核準出口商制度,是指經海關認定的企業自主開具原產地聲明,享受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優惠待遇的制度?!秴^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以及我國部分雙邊貿易協定均規定了該制度。為使更多誠信守法且具有貨物原產資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業更為便利地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海關總署發布規章,規范我國經核準出口商管理。
新規主要內容:
●首次明確了經核準出口商的定義及條件。
●規范經核準出口商申請、審核程序。
●強化事后監管,保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制度穩步推進。明確經核準出口商開具原產地聲明的前提是:海關已完成與其他締約方的信息交換,且企業已提交相關貨物的信息;將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期限明確為3年;明確經核準出口商注銷、撤銷的情形及法律責任等。
2.《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
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已滿足生效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為完成該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有關內容的國內法轉換,推動項下原產地規則落地實施,海關總署制定相應海關規章。
新規主要內容:
●規定《協定》項下貨物原產資格及原產國(地區)的認定規則。
●明確《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的實體性要求。
●規范我國進口貨物申請適用《協定》項下稅率的申報要求和程序。
●明確我國簽證機構及經核準出口商簽發或開具原產地證明的具體要求。
聚焦三 進出口食品 安全
1.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海關總署以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為遵循,修訂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建立更為科學、嚴格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新規主要變化:
●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確海關食品安全監管基本原則;建立境外國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審查制度,細化食品進口商自主審核義務;在授權范圍內補充違反備案變更規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離海關指定或認可的場所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總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應對。明確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作為進出口食品監管依據;細化控制措施。
●固化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成果及執法經驗。重點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流程與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報前監管規定,進一步提升通關時效。
●優化布局。整合吸納了進出口肉類產品、水產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5部單項食品規章中的共性內容。 2.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制度在食品安全源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關總署修訂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新規主要變化:
●將注冊范圍擴展至全類別食品的生產企業。
●引入風險管理原則,確定對18類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官方推薦注冊”模式,對其他企業采用程序較簡化的“企業自主申請”模式。
●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企業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規定已注冊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補充細化注冊變更、延續、注銷及撤銷的適用情形。同時,強化境外官方主管機構責任。
聚焦四 稅收安全 商品歸類管理規定
2021年9月18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2號),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為適應“放管服”改革和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需要,海關總署及時修訂進出口商品歸類管理規定。
新規主要內容:
●固化改革成果。刪除了預歸類相應條款,相應增加了歸類預裁定指引條款;將《化驗管理辦法》中與海關商品歸類直接相關的化驗、檢驗相關規定予以吸收并進行明確。
●補充執法依據。隨著商品種類增多、復雜程度增加,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成為商品歸類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也是企業較為關注的歸類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列入商品歸類參考范圍,并明確其適用原則。
●明確責任邊界。明確規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的編碼(即前8位商品編號),同時對同一商品編碼項下其他商品編號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條款,與相關監管文件進行銜接。
聚焦五 依法行政 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2021年6月11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0號),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
新規簡介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領域基礎性法律作出重大調整,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實施,對海關執法提出了新要求,海關總署對相關規章進行了修訂。
新規主要變化:
●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處罰適用規則,新增對“初次違法”“無主觀過錯”等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明確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公布;增加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快速從重處罰條款等。新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等條款。結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海關業務實踐,對《行政處罰法》部分新增規定予以細化,確保相關制度落地。
●固化海關行政執法經驗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轄規定,新增案件辦理期限條款,將“簡單案件程序”修改為“快速辦理”。強化法制審核要求;強化電子數據取證規范性;完善送達條款。
●進一步完善規章體例結構,新增“聽證程序”等。
聚焦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27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6號),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規簡介
海關總署深入推進綜合保稅區更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結合海關監管實踐及機構改革后海關新職能,制定海關規章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新規主要內容:
●進一步優化綜合保稅區內產業結構。優化拓展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業務范圍,支持保稅維修、融資租賃、跨境電商、再制造等新業態、新模式入區發展。
●進一步促進綜合保稅區與區外國內市場循環。增加選擇性征收關稅規定;明確區內企業可以利用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承接區外委托加工業務;增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相關規定。
●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增加固體廢物出區處置相關規定;明確綜合保稅區內貨物監管年限屆滿自動解除監管;優化出區檢測維修管理規定,將檢測維修期限延長至“不超過合同期限”;增加“便捷進出區管理”規定。
●增加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增加檢驗檢疫相關法律作為立法依據;明確檢疫原則上在進出境環節實施,對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施檢疫等。
以上海關規章施行的同時,下列海關規章廢止:
供稿單位:濟南海關 審核單位: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