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但總有一些不法分子置老百姓的健康不顧,
企圖從中牟利。
近期,長興縣檢察院依法辦理一起非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據悉,2021年5月,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長興縣某洗浴店查獲朱某持有的“藏藥神威”36瓶,共計360粒。長興縣公安局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至長興縣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 年上半年至 2021年4月期間,朱某利用給顧客搓澡的便利,將從他人處購買的“藏藥神威”壯陽藥,向顧客介紹推銷,共計銷售 13 瓶。經鑒定,涉案“藏藥神威”中含有西地那非(俗稱“偉哥”)成分,“西地那非”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發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上的物質。
2021 年 9 月,長興縣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朱某提起公訴。經長興縣法院判決,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八百元。
因朱某的犯罪行為,導致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損害狀態,長興縣檢察院針對此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朱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2000元。目前,在法院的調解下,已與朱某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檢察機關的訴求全部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底線。每一位公民都應充分認識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做到誠信自律,守牢食品安全底線,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檢察機關將立足自身職能,繼續守護好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