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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陜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銷售有害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1-14 15:47:50 來源:互聯網

  近日,寧陜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銷售有害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1年4月至5月,攜帶菜刀、鞋墊等物品以及“圣龍腎寶片”“冬蟲夏草”等保健物品先后在漢中市佛坪縣城、安康市寧陜縣縣城擺攤銷售。2021年6月初,接群眾舉報,被告人張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寧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并委托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經檢測張某某銷售的標識為西藏圣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圣龍腎寶片”和香港萬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冬蟲夏草”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寧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寧陜法院受理該案后,公訴機關寧陜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證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寧陜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12月14日法院判決張某某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依法作出職業禁止令,責令被告人張某某終生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人員,并責令被告人張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目前該案已生效。

 

  該案的審理有力地震懾了我縣境內的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商品的人員,凈化了市場秩序,更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線,為建立良好的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打下了堅實的根底。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通過本案,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藥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仔細查看生產準可證、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否則不留神,不但會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嚴重危及自己的身體健康。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購買到不合格商品,一定要及時保存證據,并主動向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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