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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間,被告人安某在自家經營的糧油店,在食品安全檢查人員明確告知其食品添加劑不能超標的情況下,仍以超量在面粉中添加硫酸鋁銨(銨明礬)的方式生產油條并進行銷售。其故意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但尚未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40元。
經檢測,被告人安某生產、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1350mg/kg(標準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2021年12月14日,安某被公安機關在某農場抓獲,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安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緩刑的宣告條件,對其可以宣告緩刑。
依法判決被告人安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民以食為天,在食品安全上欺騙消費者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健康,還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尚法君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請到正規的商店、超市、市場購買產品,切莫因貪圖便宜而讓不法分子鉆了空子。
法律小貼士
一、什么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