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 延川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延川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延川縣電視臺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延川縣人民檢察院支付銷售金額三倍的賠償金10800元。
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小吃店,自制油條并銷售,為使油條口感更好,在和面過程中加入明礬攪拌發酵。后經延川縣市場管理監督局抽樣檢查,發現王某某制作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長期食用足以嚴重侵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賠償、道歉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成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憂,希望其他食品經營者能夠引以為戒,在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