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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出擊!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民生領域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0-26 13:31:08 來源:互聯網

  今年以來,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本次行動重點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貼近群眾生活的重點服務行業,以及農村與城鄉結合部市場、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多發的重點區域,嚴厲打擊11類違法行為:

 

  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類違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的違法案件,食品安全違法,保健食品違法,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電線電纜,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中介機構“亂收費”,翻新“黑氣瓶”,農村市場“山寨”酒水飲料、節令食品,“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假冒偽劣老人用輪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校園桶裝飲用水。

 

  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四、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東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廣告案

 

  2021年2月22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東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宣傳廣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萬元。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的線索,對廣東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后查明,當事人在官網發布的兩款普通食品的宣傳廣告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的違法行為:一、“輕燃MCT咖啡”產品頁面的宣傳廣告中含有①“降低組織和器官對胰島素的抗性”、②“降低高甘油三酯血癥患者血脂濃度”、③“有利尿作用”、④“促進心血管的循環”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二、“CaHMB營養曲奇”產品頁面的宣傳廣告中含有①“促進肌肉生長,減少肌肉蛋白質消耗,有助肌肉恢復”②“維持胰島素功能、調節血糖平衡”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

 

  當事人在宣傳廣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在普通食品的宣傳廣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的行為,目的是通過夸大宣傳食品本身不含有的功能功效,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人群關注和購買食品,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應依法予以懲處。

 

  六、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增城和興凍品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凍肉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1年5月27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增城和興凍品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凍肉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凍肉2箱和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凍庫進行檢查,發現凍庫內存放2箱待售的無中文標簽進口冷凍肉制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進口冷凍肉制品的海關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消毒證明等資料備查。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凍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未經檢驗檢疫和消毒處理的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凍肉,可能來自國外疫區,可能引起口蹄疫等動物疫病在國內傳播,對國內養殖業造成危害。同時因凍肉外包裝未經消毒處理,存在新冠肺炎疫情傳播風險。本案中,當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嚴峻形勢下,仍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凍肉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依法予以嚴懲。

 

  八、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荔灣區亞林蔬菜檔價格違法案

 

  2021年6月16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荔灣區亞林蔬菜檔哄抬物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3日下午,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分級分類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6號)》,將當事人經營場所所在的荔灣區石圍塘街調整為封控管理區域,人員只進不出,嚴禁聚集。當事人于當日晚上八點左右在其位于橋東市場內的蔬菜檔口銷售菜心,價格為15元每斤,其一共銷售了三斤三兩,銷售額共計50元。當天廣州市菜籃子平均零售價中本地菜心為9.31元每公斤,即4.655元每斤,當事人銷售價為上述平均零售價的3.2倍。當事人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后大幅度提高了菜心銷售價,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哄抬價格的行為:……(三)利用自然災害、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區或行業大幅度提高價格。……”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對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當事人作為農貿市場內經營者,利用因疫情造成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大幅度提高菜市場的蔬菜價格,影響惡劣,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打擊,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穩定特殊時期的物價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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