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胡某婷、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在未取得農藥、化肥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被告人胡某婷購買生產機器、原料和包裝袋,在家中生產快速生根粉、50%多菌靈、多肉伴侶、速效復合肥等假農藥、假化肥。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徐某幫助被告人胡某婷生產、灌裝假農藥、假化肥,并與父母一同幫助胡某婷對外銷售。此外,被告人胡某婷還從他處進購了花木矮壯素15%多效唑、百蟲靈、土壤消毒劑等假農藥、假化肥,與自家生產的假農藥、假化肥一并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達325143.2元,非法獲利約2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婷、徐某在未取得農藥化肥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并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婷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農資產品則關系到食品的質量。本案被告人購進以及自制假農藥、假化肥對外出售,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還嚴重影響了農作物的產品質量。從田園到飯桌,影響食品生產銷售消費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危害。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加強源頭治理,全力阻擊各階段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將食品安全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案例二 朱某、孫某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朱某、孫某花夫婦明知陳某全銷售的走私牛肉及牛副產品沒有報關單、檢疫證等合法手續,系境外走私牛肉制品的情況下,仍由被告人孫某花多次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朱某負責匯款,向陳某全訂購價值共計人民幣五百余萬元的走私牛肉及牛副產品,并直接或加工后分別在自家牛羊肉批發門市內對外銷售,獲利約10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孫某花明知是境外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四十五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花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四十萬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孫某花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四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近幾年,違法銷售境外未經檢驗檢疫肉類案件頻發。部分商家貪圖成本小利潤大,存在僥幸心理,置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大量銷售走私牛肉。本案二被告人曾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刑滿后仍不知悔改,再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本案對二人均判處實刑,彰顯了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決心。法院在此提醒大家,致富有道,守法為首,只有合法經營才能真正收獲報酬,否則將“賠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三 魏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初的一天,魏某在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義烏商貿城購買工業鹽30袋,后在宿遷市某加工坊內加工豬副產熟食過程中非法添加使用,并在宿遷市某區銷售上述豬副產熟食,銷售金額人民幣3萬余元。2020年5月22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后對魏某經營的加工坊進行現場核查,將魏某當場查獲,并扣押尚未使用的工業鹽25袋及部分生鮮肉、豬副產熟食半成品。經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涉案工業鹽符合GB/T 5462-2015《工業鹽》要求,碘含量為0。
裁判結果
本案經宿城區人民法院審判,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魏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魏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魏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責令魏某在宿遷市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工業鹽中含鉛、砷、汞等有毒物質鹽,食用工業鹽會造成亞硝酸鹽中毒,嚴重者會導致食用者死亡。使用工業鹽腌制肉類卻能使肉色鮮艷,更吸引買家,為此部分無良商家就鋌而走險,賺“黑心錢”。食品經營者應當提高自身社會責任感,以銷售安全可靠的商品為己任;另外還應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學習,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避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
案例四 常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在某縣經營藥房期間,明知其購進的“蟲草鹿鞭王”保健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安排店員予以銷售。2019年8月4日14時許,被告人常某雇傭的店員袁某在店內將 “蟲草鹿鞭王”保健品五盒銷售給周某,非法獲利475元。經檢驗,該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成分,含量4137μg/g。
裁判結果
本案經泗洪縣人民法院審判,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常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常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保健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但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質的保健品就與其本來目的背道而馳,從保健品變為了有害品。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其銷售的產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安排店員銷售,僅獲利四百余元,最終卻得不償失。法院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一、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保健食品;二、如無法確認購買的保健品是否允許銷售,可登陸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查詢;三、使用保健品前定要認真閱讀說明書,仔細查看成分表。
案例五 張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張某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甲醛,仍在其經營的位于宿遷市某區 “某某廠價直銷各種食用海藻”門市內,向當天銷售剩余的7KG泡發木耳中加入甲醛溶液,準備第二天出售。同日14時許,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門市進行檢查,并現場提取泡發木耳樣品。經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抽樣的泡發木耳中甲醛含量為1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裁判結果
本案經宿城區人民法院審判,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禁止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甲醛溶液俗稱福爾馬林,具有防腐殺菌的作用,但對人體有危害性,因此屬于國家明文規定的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劑。本案被告人張某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甲醛,仍然在其銷售的產品中加入,屬于“知法犯法”,為了蠅頭小利最終害人害己。涉案木耳在尚未出售的情況下被查獲,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結合其他情節,對張某宣告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量刑政策。
案例六 楊某濤等十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濤、裴某瑞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資購買機器設備、原材料、包裝材料等,在被告人裴某瑞家養牛場內加工生產“戊唑嘧菌脂懸浮劑”、“戊唑咪鮮胺水乳劑”、“塞呋氟環唑懸浮劑”等偽劣農藥,虛構廠名、廠址、品牌等產品信息,并發展業務員對外銷售。2018年4月中旬,楊某凱加入并伙同被告人楊某濤、裴某瑞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藥,被告人楊某濤主要負責原材料采購、生產、銷售、聯系物流公司運貨等事項,被告人裴某瑞主要負責原材料采購、生產及后期送貨至物流公司,楊某凱主要負責銷售,并約定銷售利潤由三人平均分配。在上述生產、銷售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濤、裴某瑞及楊某凱通過業務員被告人楊某、楊某磊、楊某威、王某檳、王某有、王某松、司某發、張某軍等人分別向廣西、江西、安徽、河北、江蘇、四川等地銷售,銷售金額達4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泗洪縣人民法院一審,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濤、裴某瑞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40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代某暢、王某現、王某有、劉某濤、楊某、楊某磊、王某檳、王某松、張某軍、楊某威、司某發伙同他人銷售偽劣產品,涉案金額分別達5萬余元至53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楊某濤等十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經鑒定,本案涉案農藥有效成分的質量分數均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已構成摻雜摻假,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國家、法規或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使產品降低、失去了應有使用性能。本案銷售覆蓋面廣,部分產品通過業務員售賣給了農資物品商店,使得人民群眾更難辨別真偽。本案提醒廣大商家在進貨時應選擇正規渠道,既是對買家負責,也是對自身信譽負責。
供稿: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