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的一天,金先生到錫山區某知名商場花412.3元買了10袋黑咖啡飲料濃漿,回家后金先生發現這款咖啡飲料原產國為日本,包裝袋正面有繁體字“無糖”,但背面中文標簽未標明糖含量,金先生認為所購咖啡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至錫山法院請求返還貨款并十倍價款賠償。
商場方面辯稱,日文雖然標注“無糖”但商品在國內銷售大家都看中文標簽,現中文標簽上沒有強調無糖,按照規定無需特別標注含量。此外,商場方面提供測試報告,證實案涉咖啡符合“無糖”標準。
法院經審理,駁回金先生訴訟請求,原因是:
案涉黑咖啡的中文標簽存在標簽瑕疵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者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案涉黑咖啡飲料雖然是一款進口食品,但在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了“無糖”,只要具備一般知識的人看到后就會將該食品理解成是無糖食品,并會影響對無糖有偏好或者有需求的消費者群體的購買決定,因此在這款食品的標簽中應當依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條的規定標注糖分含量。
標簽瑕疵≠食品存在安全問題
退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對食品而言,質量要求應當理解為食品安全標準,即如果案涉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應當允許消費者解除買賣合同,經營者退還貨款,但本案中未標注糖含量的標簽瑕疵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商場方面提供的檢測報告可以證實案涉食品確實符合“無糖”標準,因此金先生主張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也沒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因此金先生主張的十倍賠償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均提到了懲罰性賠償,對于懲罰性賠償應當如何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針對食品消費領域以及非食品消費領域有不同的處理原則。
在食品消費領域,要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銷售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主觀上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不在考慮范圍之內。
在非食品消費領域,要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相,使得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在非食品消費領域,消費者主觀上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得再主張懲罰性賠償。
在食品消費領域,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是否等同于食品質量問題,或者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需要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評價。本案中,食品中文標簽沒有標注糖含量不符合食品標簽國標規定,屬于標簽瑕疵。但從銷售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來看,食品確實符合“無糖”標準,且在食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也有“無糖”的標識,不會對特殊需求人群的選擇構成誤導,也不影響食品安全,因此法院沒有支持買方的懲罰性賠償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