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29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陳志國餐飲服務店(陳志國)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11MA06TRMF7F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友誼南路111號A區永旺夢樂城1層153B
經營者:陳志國
身份證號碼:2*****6
聯系電話:1******1
2021年6月18日,執法人員依據《市市場監管委關于貫徹落實<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天津市西青區陳志國餐飲服務店(陳志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沒有自制飲品項目許可,但存在銷售自制飲料的行為。執法人員在餐廳收銀電腦上調取了自制飲料銷售記錄,其中發現當事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間共銷售西瓜汁41壺(單價39元/壺,共計1599元)、西瓜汁7杯(單價16元/杯,共計112元)、芒果汁6壺(單價39元/壺,共計234元),在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間銷售五谷登科84扎(單價38元/扎,共計3192元)、西瓜汁(1送1杯)28扎(單價16元/扎,共計448元),在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3月期間經營西瓜汁(贈送)28杯(單價16元/杯,共計448元)。銷售額共計6033元。另發現,當事人進貨查驗記錄項目不完整。執法人員當天對當事人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2021年6月28日本案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間,未取得自制飲品經營許可從事自制飲品經營活動,且當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間未嚴格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項目不完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未取得自制飲品經營許可從事自制飲品經營活動和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6033元,違法所得603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自制飲品銷售記錄復印件;
3.供貨方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我委于2021年8月1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1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積極整改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6033元;
3.罰款5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