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處罰! 涉嫌生產不合格食品? 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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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省局抽檢移送案件,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琥珀核桃仁”,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T22165-2008《堅果炒貨食品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共生產“琥珀核桃仁”(規格型號:150克/袋)30袋,出廠價13.5元/袋,貨值共405元。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琥珀核桃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經過綜合考量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