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28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和罰〔2019〕169號,公布關于天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28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處罰決定書津市場監管和罰【2019】73號,公布關于天津買又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無證經營食品案的處罰決定。 2019年1月21日,執法人員接到案源,當事人天津買又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當事人曾經銷售“紅牛”保健食品,經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構成要件。天津市和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以罰款。
|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天津買又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無證經營食品案 | 天津買又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91120101MA0790299H | 91120101MA0790299H | 史俊利 | 津市場監管和罰【2019】73號 | 2019年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案源,當事人天津買又大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當事人曾經銷售“紅牛”保健食品,經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構成要件。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罰款2000元。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沒)款代收機構 |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20190321 |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