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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 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被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30 21:03:21 來源:互聯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28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和罰〔2019〕169號,公布關于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無證經營食品案的處罰決定。


  2019年4月30日,匿名舉報人舉報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超出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在外賣平臺“美團外賣”上銷售裱花蛋糕等經營行為。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構成要件。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處以罰款。

案件名稱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名稱

處罰決定書文號

主要違法事實

處罰種類

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備注

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無證經營食品案

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

120101600231477

120101600231477

李娜

津市監和罰〔2019〕169號

2019年4月30日,匿名舉報人舉報天津市和平區巧勒蛋糕店(李娜)超出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在外賣平臺“美團外賣”上銷售裱花蛋糕等經營行為。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構成要件。

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罰款500元。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沒)款代收機構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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