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區域航空配餐企業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海關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海關
2021年6月30日
廣州區域航空配餐企業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企業復工復產,在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不放松的前提下,實現廣州區域航空配餐企業從事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安全監管無縫銜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區域航空配餐企業從事供應國境口岸外廣州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廣州海關轄區國境口岸航空配餐企業,從事供應進出境交通工具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由所在區域主管海關依法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
廣州市區域內航空配餐企業,從事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的,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含各區市場監管部門,下同)依法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已經取得《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的航空配餐企業,需要將其在國境口岸內生產、經營的食品供應到國境口岸外廣州市區域內的,無需重復向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核定的食品經營范圍和備注項目予以認可。
第五條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航空配餐企業從事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的,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監管:
?。ㄒ唬┦称分械闹虏⌒晕⑸铩⑥r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節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
?。ㄈ儆诒O督抽檢方面的檢驗,由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驗方法標準和規程實施。屬于執法人員現場對食品安全進行快速檢驗的,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第六條航空配餐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同時供應國境口岸內和國境口岸外,同批次食品主管海關已經實施監督抽檢的,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信海關檢測結果,不再重復抽檢。容易受運輸條件、儲存條件、溫濕度條件、保鮮條件等影響的食品安全指標,如微生物指標、酸值等,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需要開展補充項目的抽檢。
第七條廣州海關在對其轄區國境口岸航空配餐企業實施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移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廣州海關轄區國境口岸航空配餐企業存在涉嫌違反海關法律法規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移送廣州海關。
廣州海關轄區國境口岸航空配餐企業,將其在國境口岸內生產、經營的食品供應到國境口岸外廣州市區域內的行為,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執法。
航空配餐企業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的,廣州海關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分別依照法定職責作出處理。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罰款決定的,另一行政機關不再重復實施罰款。
第八條同時從事國境口岸內和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經營的航空配餐企業,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公布、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布,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廣州海關分別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實施。
第九條同時從事國境口岸內和國境口岸外食品生產、經營的航空配餐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廣州海關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處置,并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
第十條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廣州海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開展普法工作,必要時可以對航空配餐企業開展聯合普法,并重點宣傳以下內容:
?。ㄒ唬秶晨诎缎l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辦流程;
?。ǘ┲卮蠡顒邮称饭┎蛦挝粦獞獣马?;
(三)集體用餐配送應知應會事項;
(四)常見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
?。ㄎ澹┢渌嚓P內容。
第十一條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廣州海關定期召開食品安全監管無縫銜接工作會議,對銜接工作進行完善,并視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