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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竹炭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劑問題的復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限量相關
備注 http://www.gov.cn/gzdt/2008-11/28/content_1163247.htm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于竹炭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質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08〕595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由于來文未提供竹炭的生產工藝、質量規格等詳細資料,難以判定是否屬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難以確定該原料是否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植物炭黑可作為著色劑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麥粉制品、糕點、餅干生產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但應在制成最終產品前除去。無論是植物炭黑還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葉生產加工。

  專此函復。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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