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次氯酸鈉類消毒劑產品有效期等監管問題的請示》(京衛監字〔2008〕255號)收悉。經研究,根據《消毒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關于印發<次氯酸鈉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和<戊二醛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265號),現批復如下: 一、 自2007年11月1日起,符合《次氯酸鈉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的次氯酸鈉類消毒劑上市前無需向我部申請產品衛生許可,其上市前應按要求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其標簽標識內容應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并與衛生安全評價結果一致,所標識有效期應有合法檢驗報告支持。確定產品的有效期除進行穩定性檢驗外,還應使用與穩定性檢驗相同批次產品進行pH值和微生物殺滅效果的檢測。 二、 2007年11月1日后生產或進口的次氯酸鈉類消毒劑如標識了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文號,則其標簽標識的名稱、劑型、批準文號、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有效期等內容必須與許可批準時一致,不得擅自改變。 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應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