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明確部分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吉衛文〔2011〕77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復如下: 開發利用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我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有關規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養殖梅花鹿其他副產品可作為普通食品。 此復。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
吉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明確部分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吉衛文〔2011〕77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復如下: 開發利用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我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有關規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養殖梅花鹿其他副產品可作為普通食品。 此復。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