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第34號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產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產的食品,應當使用帶有新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食品,應當使用帶有新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第34號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產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產的食品,應當使用帶有新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食品,應當使用帶有新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