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檢驗檢疫局: 你局《關于申請將寧夏煤質活性炭列為非危險品的函》(寧檢法綜函[2012]18號)收悉,經會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現將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關于確認活性碳危險特性的復函》(見附件),活性碳(危險貨物編號42521)已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屬于危險化學品。
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家安監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請你局向有關企業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依法履行法定檢驗職責。
此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