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管理。
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其直屬單位、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生產、流通、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是指為使國家和消費者免受進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者潛在危害,而依法采取的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和處理措施。
第三條(管理職責)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風險預警管理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轄區內風險預警工作。
第四條(組織機構)國家質檢總局設在總局標準法規中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辦公室(以下簡稱風險預警辦公室)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的國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負責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國內外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應成立由主管領導負責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風險預警管理領導小組,指定相應的部門負責轄區內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管理工作,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應急聯絡員,各單位應提供人員、設備、經費的保障,確保24小時聯絡暢通。
第二章 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五條(信息管理總體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網絡,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核準、分級、報送、通報和公布;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化平臺,由風險預警辦公室負責信息化平臺的維護和更新。
第六條(保密要求)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及國家質檢總局保密規定。
第七條(信息范圍)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M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ǘ﹪鴥绕渌块T通報的,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ㄋ模┢渌c進出口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信息分類)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下簡稱風險信息)和進出口食品安全一般信息(以下簡稱一般信息)。
風險信息是指與檢驗檢疫系統職責相關的,涉及生命健康、社會影響面廣,可能形成系統性危害,對進出口食品貿易、相關產業可能產生影響,或者會對安全、衛生、環境、反欺詐等方面形成危害,需要及時進行分析、研判、處置的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一般信息是指與檢驗檢疫系統職責相關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沒有受到境內外關注,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未影響正常進出口食品貿易的信息。
第九條(風險信息分級)根據危害和影響程度,對風險信息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條(一級風險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關信息確定為一級風險信息: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至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ǘ┯绊懙赜驈V泛,受到境內外廣泛關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危及經濟社會發展安全或社會安定的;
?。ㄈ┮罁哆M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國質檢動〔2005〕205號)和《進出境重大植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國質檢動〔2006〕134號),需要作出一級響應的重大動植物疫情;
?。ㄋ模M出口食品、農產品貿易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
?。ㄎ澹┬枰獓屹|檢總局或省級政府統一協調組織處置的。
第十一條(二級風險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關信息確定為二級風險信息: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ǘ┑赜蛐酝话l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擴大態勢,受到境內外關注,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安全或社會安定的;
?。ㄈ┮l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ㄋ模M出口食品、農產品貿易造成影響的;
?。ㄎ澹┬枰獓屹|檢總局或省級政府關注的。
第十二條(三級風險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關信息確定為三級風險信息:
?。ㄒ唬┻`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
?。ǘ┛赡軐M出口食品、農產品貿易造成影響的;
(三)引發一般性動植物疫情的;
(四)需要引起系統內關注的信息。
第十三條(信息收集)國家質檢總局及其直屬單位按照有關分工規定收集整理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以及上級部門指定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多種渠道以及多種方式收集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對貿易異動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信息核準)信息收集單位應當及時對收集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來源和內容進行核準。
第十五條(風險研判)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組織專家對收集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進行研判。
檢驗檢疫機構對收集到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開展風險研判,進行處置,擬定信息級別,給出研判結論,并按第十六條的要求將風險信息上報上級部門確認。
國家質檢總局針對收集到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直屬檢驗檢疫局報送的研判結論進行風險研判,確定風險信息級別和擬定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信息報送)對風險信息,信息收集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填寫《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表》(附件1),同時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要求,以規定的方式及時報送上級部門。
經信息核準的一、二級風險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內、三級風險信息應在24小時內報送上級部門,報送國家質檢總局的同時抄送風險預警辦公室。一般信息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要求報送。
直屬檢驗檢疫局按月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附件2和3),在次月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風險預警辦公室。
第十七條(信息通報和報告)國家質檢總局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要求向相關部門和機構通報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檢驗檢疫機構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要求向本轄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通報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報的信息涉及其他地區的,應及時向相關地區同級檢驗檢疫機構通報。
第十八條(信息公布)需對外公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應按照總局相關規定的要求予以公布。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處置情況。
第三章 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風險預警措施)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決定采取風險預警措施。
針對風險信息發布風險警示通報(附件4)和風險警示通告。
針對一般信息按照工作職能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風險警示通報)依據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信息級別,國家質檢總局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分支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報。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警示通報應當對進出口食品有針對性地加強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
第二十一條(風險警示通告)國家質檢總局可向國內外生產經營企業、相關部門、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或通知其采取適當的措施,主動消除或降低進出口食品的風險;必要時向消費者發布風險警示通告。
第二十二條(控制措施)經風險研判后確認有風險的進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風險信息級別應采取控制措施。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措施。
?。ㄒ唬┽槍σ患夛L險信息:啟動進出口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禁止進出口;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處置。
(二)針對二級風險信息:禁止進出口;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處置。
?。ㄈ┽槍θ夛L險信息:就地銷毀或作退運處理;限制進出口;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置。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將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臨時性措施)對不能及時確定風險級別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直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風險警示通告,并采取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控制措施。同時及時收集和補充有關信息和資料,進行風險分析。
第二十四條(解除警示)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通報和風險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存檔要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管理工作記錄,形成完整的資料檔案,檔案保管依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作監督)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依照職責分工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化妝品)進出口化妝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參照本細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本細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