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
你司《關于請明確衛生部2012年第6號公告有關問題的函》(制裁檢食監便函[2012]75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安全性審查和管理,我部2011年11月發布第29號公告,明確規定在公布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同時,公布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質量規格要求,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后,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要求即時作廢。因此,我部公告公布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質量規格要求,可以作為生產許可和監管工作的監管依據。
專此函復。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