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產、銷售“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將“三無”產品,送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檢驗機構認為不合格產品,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產、銷售“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將“三無”產品,送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檢驗機構認為不合格產品,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