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銷售“傍名牌”商品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規定:“對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或者地區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處理”。經營者銷售上述違法商品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此復。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