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各有關風險監測承檢機構: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范(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
附件: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范(試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