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各有關風險監測承檢機構: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范(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告。
附件: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范(試行)
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3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承檢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碛型晟频膶嶒炇屹|量管理體系,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二)具有符合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所需的人員、儀器設備、實驗室環境設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體系;
?。ㄈ┚邆渑c承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相關的產品品種、檢驗項目、樣品數量相適應的采樣、檢驗能力;
?。ㄋ模z驗活動中無重大差錯,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參加與檢驗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對承檢機構的監督管理、考核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分管領導,承擔任務的部門、崗位職責,并具有相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及經費使用等制度。
第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要求完成樣品采集、檢驗、留存、信息報告等任務。
第六條 承檢機構發現檢驗方法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報告有關情況,可提出完善檢驗方法的建議。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當準確、按時通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定的信息系統報送風險監測檢驗結果。
第八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問題樣品報告。
第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認真開展監測數據分析研判工作,并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分析報告,報秘書處。
第十條 承檢機構不得瞞報、謊報、漏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結果等信息。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進行考核檢查,內容可包括:
(一)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產品與相關項目,核查承檢機構實驗室環境、儀器設備、樣品存放等檢驗相關硬件條件,以及管理體系、檢驗能力的符合性情況;
?。ǘ┏椴槭称钒踩L險監測問題樣品報告、數據報送及結果分析報告等材料;
?。ㄈ┏椴槭称钒踩L險監測的原始記錄、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能力驗證和實驗室間比對結果等材料;
?。ㄋ模┟訙y試和留樣復測,通過提供盲樣或抽取承檢機構風險監測樣品留樣,進行檢驗,考核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ㄎ澹z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經費使用情況;
?。┡c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立即終止承擔風險監測工作任務:
(一)擅自對外發布或泄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評價結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數據進行有償活動的;
?。ǘz驗工作出現差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出現以下情況,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暫?;蚪K止承擔風險監測工作任務:
?。ㄒ唬┎荒艹掷m滿足第二條規定的相關條件的;
?。ǘ悠凡杉z驗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要求的;
?。ㄈz驗工作出現差錯的;
?。ㄋ模╋L險監測檢驗原始記錄不完整的;
?。ㄎ澹┎话匆髨笏蛦栴}樣品報告、監測數據和風險監測結果分析報告的;
?。┎m報、謊報、漏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結果等信息的;
?。ㄆ撸┟涌己?、留樣復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ò耍┻`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的;
(九)其他違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有關要求的。
第十五條 考核檢查中發現承檢機構在承擔風險監測任務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通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承檢機構的考核檢查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的風險監測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