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廣東省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意見的函》(國衛辦食品函〔2021〕197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廣東省開展鐵皮石斛、西洋參、靈芝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的復函》(市監特食函〔2021〕1796號)和《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對鐵皮石斛、西洋參、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衛食品函〔2021〕40號)等要求,由企業自愿申請,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產品配方及生產工藝、自主檢驗能力、產品企業標準和標簽說明書(樣稿)進行評議?,F將廣東省第一批對鐵皮石斛、西洋參、靈芝3種物質(以下簡稱3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以下簡稱食藥物質)管理試點生產企業名單(共28家,見附件1)予以公布。有關試點工作要求如下: 一、試點企業應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取得相關品種生產許可資質后方可生產經營。 二、試點工作周期自試點企業及試點產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資質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試點結束后,試點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已生產的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三、為研究論證將3種物質納入食藥物質并實施規范管理提供依據,根據專家評議意見,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試點產品技術要求(見附件2),請各地食品監管部門和試點企業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月20日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楊晨,020-3885567) 附件1 廣東省對鐵皮石斛、西洋參、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生產企業名單(第一批) 附件2 試點產品技術要求 一、原料要求 (一)鐵皮石斛 為蘭科植物鐵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 Kimura et Migo的干燥莖。 (二)西洋參 為五加科植物西洋參Panax quinquefolium L.的干燥根。 (三)靈芝 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Zhao,Xu et Zhang的干燥子實體。 上述3種物質的原料標準要求均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標準(中藥材或中藥飲片)。 二、配方要求 每個產品配方中只能使用其中一種試點物質;不得購買經粉碎或提取的試點物質作為原料。 三、工藝要求 食藥物質試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傳統方式對3種物質進行生產加工,禁止委托加工。傳統方式通常指僅對3種物質進行粉碎、切片、壓榨、炒制、水煮等,不包括溶劑超臨界萃取、微膠囊技術等現代食品加工技術。 四、標簽要求 除應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等要求外,申請試點產品的標簽同時還應明確標注下述內容: (一)食用量:鐵皮石斛推薦食用限量:6g/天(以干品計);西洋參推薦食用限量:3g/天(以干品計);靈芝推薦食用限量:6g/天(以干品計)。試點生產企業應根據試點物質的推薦食用限量和在產品中的含量,折算并明確標示出最終產品的食用量。 (二)不適宜人群: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 (三)本產品僅限于廣東省內銷售。 五、其他要求 (一)每種試點產品都必須制定對應的企業標準并報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二)試點產品類別限于飲料(含固體飲料)、糖果、代用茶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