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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公布第二批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2-02 13:00:56 來源:互聯網
11月29日,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涉及店鋪售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兒童玩具等。
 
案例一 梅州市淳百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類食品案
 
 
2021年8月31日,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梅州市淳百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監督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凍庫內中現場發現“五花肉”、“腌制品五花肉”、“豬耳朵”和“豬腳”等凍肉一批。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購進單據及檢驗檢疫證等合格證明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凍肉實施查封。9月2日,梅縣區局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樣并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涉案10個批次的樣品經檢驗,冷凍五花肉、冷凍豬腳檢出替米考星和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冷凍豬腳、冷凍五花肉、冷凍五花肉豬圓環Ⅱ型病毒核酸陽性;凍豬耳朵非洲豬瘟病毒核酸初檢疑似陽性,后經國家檢測中心檢驗確認為陽性。經調查,不合格豬肉數量為667.5千克,貨值共為1.33萬元,違法所得共計1273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類食品,涉嫌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立案偵查,已對經營者謝某、葉某、王某3人刑事拘留。
 
  案例二 大埔縣湖寮鎮洋記水產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19日,大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大埔縣湖寮鎮洋記水產店經營的草魚(淡水魚)、生魚(淡水魚)、鱸魚(淡水魚)依法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要求,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之規定,氯霉素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當事人經營含有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氯霉素的魚類食用農產品,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大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案例三 五華縣棉洋鎮北斗宮腐竹坊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五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五華縣棉洋鎮北斗宮腐竹坊生產的棉洋腐竹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五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80元,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并處2萬元的罰款。
 
案例四 豐順縣豐良鎮高橋頭副食百貨綜合經營部經營無中文標簽標識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豐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豐順縣豐良鎮高橋頭副食百貨綜合經營部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該經營部的經營場所發現有一批無中文標簽標識的酒類食品(名稱:Hennessy V.S.O.P;規格:1L)共15瓶,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單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等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查封扣押。經調查,12瓶Hennessy V.S.O.P是當事人從某經營部購進,3瓶為回收的食品,涉案貨值金額7110元。
 
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標識的酒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豐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一萬元的罰款。
 
  案例五 興寧市綠葉純凈水廠生產經營不合格的集益包裝飲用水案
 
 
2021年5月25日,梅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所對興寧市綠葉純凈水廠生產集益包裝飲用水進行隨機抽樣檢驗。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7月8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生產了同批次集益包裝飲用水100桶,其中抽樣送檢7桶,余下的93桶以3.5元/桶的價格銷售給興寧市蓮花街的一飲用水經銷店,涉案貨值金額325.5元,扣除水電費、工人工資、材料損耗等費用后無獲利。另查,2020年6月份至2021年6月16日一年內存在2次包裝飲用水抽檢不合格,分別為2020年10月20日抽樣的四季平安包裝飲用水和本次(2021年5月25日)抽樣的集益包裝飲用水。
 
當事人一年內兩次生產的包裝飲用水檢驗不合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及投資人楊某分別給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例六 陳某未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7月8日,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位于豐順縣豐良鎮太平管理區陳某經營的充氣站開展檢查,現場發現26瓶已充裝好的液化石油氣瓶屬超過檢驗有效期或無任何檢驗標識。執法人員對26瓶液化石油氣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80000元罰款。
 
  案例七 梅州市梅江區樂星玩具店(經營者:王某)銷售不合格兒童玩具案
 
 
2020年12月22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梅州市梅江區樂星玩具店(經營者:王某)銷售的“軌道玩具”(型號:RT089-69)進行抽樣檢驗,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軌道玩具”(型號:RT089-69)所檢“尖端”項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標準,“標識和說明”和“結構”不符合GB 19865-2005《電玩具的安全》標準,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No:4400200304510141的《檢驗報告》1份,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留樣及待售的“軌道玩具”(型號:RT089-69)共6個,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軌道玩具”(型號:RT089-69),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沒收不合格的“軌道玩具”(型號:RT089-69)6個;沒收違法所得24元,并處500元的罰款。
 
  案例八 廣東醉六六酒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酒案

 
2021年1月28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東醉六六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規格:1L/瓶)15瓶、“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規格:700ML/瓶)15瓶、“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規格:1L/瓶)12瓶、“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規格:700ML/瓶)8瓶。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酒是假冒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的注冊商標,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經營額合計27095元。
 
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處28000元的罰款。
 
案例九 許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煙盒案
 
 
2021年10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五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五華縣煙草專賣局、五華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到五華縣岐嶺鎮一廢棄廠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許某等6人正在從事煙草包裝盒的印刷活動,該經營場所安裝有平壓壓痕燙金機、四開單色膠印機和單色印刷機等印刷機器,在廠房中央擺放有一批印制好的各種品牌煙草包裝盒,包裝盒上標明有“云煙”、“黃金葉”、“南京”等注冊商標標識,現場查獲單色膠印機1臺、單色凹印機1臺、平板壓痕機3臺、曬版機1臺,品牌印刷滾筒37個,假冒商標標識南京(紅)、紅旗渠(新版銀河)、黃金葉(紅旗渠)、中華(硬)等17個品牌規格共177.4164萬張,其中小盒標識159.6333萬張、條盒標識17.7831萬張。經調查,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營業執照,也不能提供合法制造煙草注冊商標標識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證明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案例十 平遠縣蜂鳥配送店未履行餐飲網絡第三方平臺義務案
 
 
2021年3月22日,平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平遠縣蜂鳥配送店(某線上外賣平臺平遠代理商)進行現場檢查,該店現場提供了更新到2020年8月份的食品經營單位信息登記表,檢查發現該登記表中無投訴舉報反映的平遠縣一茶飲店商家的信息,且該茶飲店經營者稱未上線該線上外賣平臺,平臺上顯示的“叫了只炸雞”不是她經營的。同時,檢查也發現平遠縣另一美食店等多家未在該線上外賣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營業資質欄中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的規定。平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9.66元,處50010.34元罰款,兩項合計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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