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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2-02 13:00:55 來源:互聯網
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韶關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進一步加大執法辦案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食品假冒、侵權“山寨”“三無”劣質、超過保質期等違法違規情形,規范農村市場秩序,凈化農村消費市場,助力全市創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鄉、鎮)活動的深入開展。現公布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1.鄧某、朱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生產假冒紅葡萄酒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5日,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執法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舉報人舉報的無證生產假冒紅葡萄酒窩點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現場扣押涉案成品奔富BIN 407赤霞珠紅葡萄酒624瓶、成品奔富BIN 389赤霞珠設拉子紅葡萄酒516瓶、用于罐裝的空玻璃瓶6300個、木塞7500個、印有“PENFOLDS®”的外包裝箱1100個、紅色酒帽10820個、白皮紙箱1400個、印有“PENFOLDS®”的標簽紙6卷、未罐裝紅葡萄酒原液約500公斤,裝紅葡萄酒原液容器罐5個、生產流水線一條,貨值金額約130萬元,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
 
處理結果:鄧某、朱某、賴某、黃某等4名涉案人員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生產假冒紅葡萄酒案,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鄧某和朱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賴某和黃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經法院主持,與檢察機關達成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自愿調解協議,4人共交付第一期賠償金90150元,4名被告均已在韶關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上刊登了道歉聲明。
 
  2.某小食店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1日,市場監管執法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到某小食店進行檢查,并對店內的酸辣粉剩湯、湯水、菜湯進行抽檢,發現上述湯內含有粟堿、可待因、嗎啡、那可丁等成分,屬于在食品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經查,2020年10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曾某在其調制的麻辣燙食品添加罌粟殼,并銷售給他人食用,造成至少2名顧客因食用其調制的麻辣燙食品導致尿液檢測呈嗎啡陽性反應。至被查獲時,經核算收款金額,涉案的價值共人民幣10950.16元。
 
處理結果:曾某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吊銷曾某經營的某小食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曾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刑法》第144條規定,曾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曾某須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09501.6元,并在韶關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
 
  3.某油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
 
案情簡介:2021年3月30日,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對某油坊生產的花生油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花生油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油坊從某商行購進30件花生米,每件100斤,每斤5.35元,總共花費16050元。使用698斤花生米生產出150L花生油,并銷售完畢,成本3734.3元,貨值金額為4500元,違法所得765.7元。
 
處理結果:某油坊生產銷售的不合格花生油經認定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市場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4.謝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生產假冒紅葡萄酒案
 
案情簡介:2021年4月29日,根據當地政府違法線索通報,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到一拆遷房內檢查發現一個無證生產假冒紅葡萄酒窩點,現場查獲“Penfolds”(奔富)紅葡萄酒153箱(12瓶/箱),印有“Penfolds”注冊商標和標簽紙有5卷和外包裝箱有800個。
 
處理結果:謝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5.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銷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用農產品(豆芽)案
 
案情簡介:2020年10月,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對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使用的黃豆芽進行抽檢,發現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某商貿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間銷售的豆芽是公司采購員何某從葉某處采購,采購添加禁用物質的豆芽3759公斤,損耗958.196公斤,銷售添加禁用物質的豆芽2800.804公斤,銷售添加禁用物質的豆芽金額9414.4元,貨值9414.4元,違法所得9414.4元。
 
處理結果: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含有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處罰款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414.4元。供貨人葉某的相關犯罪行為已由公安部門另案處理。
 
  6.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0年8月11日,食品承檢機構在流通環節對某公司生產的烹飪調和油進行抽檢,發現乙基麥芽酚不符合標準要求。2020年9月9日,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在流通環節對某公司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進行抽檢,發現乙基麥芽酚不符合標準要求。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將上述兩批次抽檢不合格的烹飪調和油和食用植物調和油合并立案調查處理,督促某公司立即召回問題產品,并對召回的136桶烹飪調和油和585桶食用植物調和油進行查封。
 
處理結果: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沒收136桶20L/桶的烹飪調和油,沒收585桶5L/桶的食用植物調和油,沒收違法所得9391.2元,處罰款512382.4元。
 
  7.某貿易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2月9日,市場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某貿易商行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泰國進口的冷凍泥猛魚生產日期2019-07-22,保質期18個月,已經超過保質期,產品存放位置未發現有標示產品超過保質期的標簽,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調查,該批超過保質期的冷凍泥猛魚數量共計18箱,每箱銷售價格為80元,貨值金額共計1440元。
 
處理結果:某貿易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冷凍泥猛魚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沒收違法經營的18箱冷凍泥猛魚,并處罰款5萬元。
 
  8.某臘味咸魚批發部銷售已發霉變質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3月19日,市場監督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對某臘味咸魚批發部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廣式臘鴨腿”已發霉變質,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經調查,當事人購進“廣式臘鴨腿”100箱后,沒有按照0℃以下的貯存條件進行貯存,導致部分廣式臘鴨腿發生發霉變質。當事人在明知廣式臘鴨腿已發霉變質的情況下,仍將10箱上述發霉變質的廣式臘鴨腿經清洗后準備銷售給他人,至案發之日止尚未銷售出去,現場發現上述已發霉變質廣式臘鴨腿共計21箱,價值3885元。
 
處理結果:某臘味咸魚批發部銷售已發霉變質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沒收不合格廣式臘鴨腿21箱,罰款5萬元。
 
  9.段某涉嫌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6日,市農業農村執法部門根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的某蔬菜檔抽檢的豆芽檢測不合格的線索,對當事人段某進行詢問調查,段某承認其在種養過程中使用了農藥登記證號為PD86183-35的920物質(赤霉酸)。
 
處理結果:段某在豆芽中使用赤霉酸的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文件規定,農業農村執法部門對段某某罰款玖佰元整的處罰。
 
  10.某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2月4日,市場監督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對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餅狀預包裝食品,涉及2個種類。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同時依法扣押該批食品。經調查,該超市負責人購進上述食品前查驗并留存了供應商的資質證明復印件,索取并留存了購進單據。白色餅狀預包裝食品是紅豆淮山糕,共購進1件,10斤/件,25克/包,共200包,65元/件;黃色餅狀預包裝食品是玉米淮山糕,共購進1件,10斤/件,25克/包,共200包,65元/件,總貨值130元,按照進貨價銷售,該店共銷售上述紅豆淮山糕275克,玉米淮山糕銷售了4150克。
 
處理結果:某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罰款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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