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陽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索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吳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獲得法院裁判予以支持。這是清遠市首宗提起十倍懲罰性賠償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公益、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堅定決心。 2020年,陽山縣某雞檔經營者吳某某在明知其銷售的活雞被檢出“金剛烷胺”呈陽性的情況下,仍私自將被查封的約1500只活雞全部出售給社會不特定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60號》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金剛烷胺屬于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在雞肉中不得檢出。經清遠市食品檢驗中心檢驗,案涉光鮮雞樣本中檢出金剛烷胺43.9μg/kg。經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本案案涉廣西母雞在案發同期的同類合格的活雞市場批發總價格為人民幣62200元。 陽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吳某某向社會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廣大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其民事責任。 經依法行使訴前公告程序后,2021年6月11日,陽山縣人民檢察院就吳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依法提出判令被告人吳某某支付其所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622000元,并在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法院經公開庭審后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陽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人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判,維持一審對吳某某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同時要求被告人吳某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賠償金62.2萬元,并在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媒體就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的決定。 食品藥品安全底線不容觸碰,社會公共利益不容侵害,如有違法,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