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粵食藥監規〔2018〕5號)(以下稱《實施細則》)于2018年9月實施,有效期3年,即該《實施細則》有效期屆滿,需要修訂重新發布。 《實施細則》的主體、主要內容具有合法性,沒有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情形。依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本次修訂調整了原規范性文件《實施細則》名稱。本次修訂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僅作管理部門名稱調整和有效期的修訂。現將《廣東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發給你們,請將修改意見于2021年11月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反饋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20-38835527 電子郵箱:gdsjj_liuying@gd.gov.cn。 附件: 《廣東省市場監督監督管理局關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