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一批食品典型案件,切實維護公眾飲食安全。現向社會公布以下十件食品典型案例。 一、紫金縣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案 【案件情況】 2020年10月23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紫金縣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規格型號為18.9L/桶,生產日期為2020/10/20)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2020年11月30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生產了70桶某包裝飲用水(規格型號:18.9L/桶,生產日期為2020/10/20),至2020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止,上述70桶水除被抽樣的7桶水外,剩余63桶已對外銷售。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包裝飲用水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1月28日,紫金縣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水源性和食源性條件致病菌,廣泛存在于水、土壤、食品以及醫院等環境中,尤其喜歡在潮濕的環境中生長繁殖。包裝飲用水中檢出銅綠假單胞菌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水源受到污染,或者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或者包裝材料未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作為包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回收桶的清洗消毒工作,出廠前應加強對每批次成品進行質量檢測,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二、鄧某涉嫌私自屠宰和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品案 【案件情況】 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接舉報稱位于紫金縣城東風路有一白板豬銷售窩點,接報后紫金縣局執法人員經過蹲點排查,最終確定了該窩點的具體位置、宰殺時間、銷售人員、分銷路線。2021年4月9日凌晨,紫金縣局聯合縣公安局突擊查處該白板豬銷售窩點。 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已屠宰好的生豬3條,分割好的生豬產品475.8斤,上述肉品均未經過肉品品質檢驗(未蓋檢驗檢疫印章)。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進貨憑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涉嫌私自屠宰和經營未經檢疫的生豬肉品,紫金縣局依法對經營者立案查處,并依法扣押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的生豬產品。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紫金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 【啟示建議】 未經檢疫的生豬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病豬死豬自帶的致病因子進入人體后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生病、嚴重的甚至會死亡。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豬肉經營單位和餐飲服務單位,在采購和銷售過程當中,全面禁止銷售使用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產品。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購買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如發現有私屠濫宰和銷售問題肉類等違法行為,可以向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等部門或當地鄉鎮(街道)舉報。 三、連平縣某茶樓經營無合法來源的濕河粉案 【案件情況】 2021年8月2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連平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連平縣某茶樓進行監督檢查,在該茶樓廚房操作區發現有無標簽標示的濕河粉6.4kg在擺放,且外包裝未標示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該茶樓負責人無法提供上述濕河粉的購進票據及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材料,連平縣局依法對上述濕河粉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該茶樓采購并使用的上述濕河粉外包裝未標示食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地址等信息,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隱患,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述濕河粉是該茶樓于2021年8月2日從連平縣連平市場某蔬菜檔處購進,購進數量為20斤,使用了7.2斤,用于制作炒牛河(1斤/份),并銷售了7份。該茶樓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濕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連平縣局對該茶樓處以沒收扣押的濕河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濕河粉長時間放置容易受椰毒假單胞菌污染而產生米酵菌酸毒素,人食用后會引起食物中毒,嚴重時會致人死亡,因此濕河粉制作后應當盡快食用。本案中,當事人采購的濕河粉外包裝未標示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無法確認是否為正規廠家或者已取得登記證的小作坊生產,產品生產環境無法保證,另外,涉案產品生產日期不明,有可能已經存放了很長時間,增加了食物中毒的風險。建議餐飲經營者、消費者在采購濕河粉時一定要認真查看食品標簽標識標注是否規范,特別是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條件,避免采購到不合格食品,制作要注意冷藏儲存和及時食用。食品經營者在購進濕河粉時,要落實經營主體責任,做好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工作,確保食品來源可追溯,質量有保證,冷藏保存并在保質期內銷售完畢。 四、紫金縣城某凍品副食商行銷售超過保質期限食品和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案 【案件情況】 2021年1月19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紫金縣城某凍品副食商行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待售的鳳球嘜瑤柱鮑魚汁調味料1瓶、紅太陽咸蛋黃3包和里達高技豆腐6包已超過保質期限,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超過保質期限食品的進銷貨臺賬、供貨商證照、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限食品和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20修訂)》第十七條規定,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處以沒收過期食品并處罰款。 【啟示建議】 一些小型食品經營企業由于貨物流轉較慢,很容易出現食品過期的情況。作為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合理采購食品,避免食品在倉庫或者貨架上堆積,并定期檢查食品狀況,避免食品過期后仍在貨架上銷售;作為消費者,在采購食品時也要查看食品的包裝信息、確認外觀性狀是否存在異常,以及是否在保質期內,避免買到問題食品。 五、某餐廳在生產中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況】 2021年01月18日,龍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龍川縣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龍川縣老隆鎮商貿城安置小區的某餐廳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店操作臺上的食品原料土豆粉和土豆金粉、冰箱中的雀巢淡奶油及倉庫中布列農餅干碎4種食品原料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在生產中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4種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部分餐飲單位為節約成本,沒有安排專人負責管理食品原輔料,導致原輔料過期后沒有及時清理,而廚師在加工食品時沒有去認真檢查食品原料的保質期,導致過期食品原料被加工并提供給消費者食用。餐飲單位經營者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食品原輔料的把控,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六、黃某銷售獸藥殘留超標活雞案 【案件情況】 2021年6月1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金至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黃某銷售的生鮮雞(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1-6-1)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活雞雞肉恩諾沙星項目、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2021年6月24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和平縣局)執法人員向黃某送達上述抽檢食品的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在抽樣日期前兩天,三只活雞出現感冒癥狀,當事人給活雞喂食了獸藥“恩諾沙星片”,每只活雞每天喂食半片,直至感冒痊愈,但否認使用含有“磺胺類”獸藥。當事人構成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和平縣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目前畜禽養殖業正以巨大的發展潛力迎合人民對動物產品不斷增長的需求,動物藥品的使用使畜禽質量安全問題面臨嚴峻挑戰。由于動物養殖自身生態結構和養殖方式的缺陷,使大部分養殖場還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獸藥殘留問題。建議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控制存欄畜禽數量,盡量做到存欄當日清零,對于因生病需要喂食獸藥的,應當繼續養殖至少五天,使畜禽體內獸藥代謝完,避免不合格畜禽流入市場。 七、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情況】 2021年7月2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和平縣某公司采購的食品“嫩肉粉”(生產日期:2021-05-26、規格:200克/包)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7月26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和平縣局)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上述抽樣食品的《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批次食品均已銷售完畢,該公司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2日,2021年7月1日三次從供應商處購進上述批次“嫩肉粉200g”(規格:200g)15包,并已全部售完。購進時按規定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進貨憑證以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食品不合格的情況不知情。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貨值較小,并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和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免于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本案中,當事人履行了法定查驗義務,且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和平縣局依法予以免除行政處罰。對于生產者的責任追溯工作,則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進行。在此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一定要索取供貨商的證照資料,保存好所購進食品的票據,并要求生產企業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八、某公司經營標簽標示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件情況】 2021年3月10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源城區局)組織對河源市某公司經營的“牛?;ㄉ?rdquo;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食品中鈉含量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 經核實,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能提供進貨單據、供貨商資質證照等材料。經確認,當事人共計購進抽檢批次食品“牛?;ㄉ?rdquo;128包,并均已經全部銷售完畢。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規定,經合議討論審批,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鈉含量標示不準確,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不會造成影響,但對于某些高血壓人群或者有特殊飲食注意要求的消費者而言,食品營養成分標識是他們決定購買某種食品的依據,錯誤的營養成分標識有可能給他們帶來風險。國家對于食品標簽中各成分的標示有明確的規定,作為生產者應當認真學習相關規定,準確標示食品各營養成分。 九、某娛樂公司經營無中文示簽的酒類食品案 【案件情況】 2021年03月24日,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源城區局)依法對位于河源市新市區某娛樂公司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在該公司倉庫有瓶身標簽標示名稱為“MARTELL”的洋酒3瓶(其中1瓶已經喝完),上述洋酒均無中文標明廠名、廠址或者代理商信息,以及商品名稱等其他信息,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來源手續。 經查明,涉案洋酒是該公司負責人的朋友從清遠市某酒店帶過來,數量3瓶,自己喝了1瓶,其余2瓶待銷售。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無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立案之后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改正,源城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有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無中文標簽標識“MARTELL”洋酒2瓶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內銷售的食品必須有簡體中文標簽,對于無簡體中文標簽的食品,極有可能是非法走私進來或者地下工廠生產加工而來,質量難以保證。作為經營者,不得通過不正規的渠道購買進口食品進行銷售,在采購食品時應當認真查看食品標簽,對于沒有簡體中文標簽的食品,應當拒絕采購;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消費時,也要認真查看食品標簽信息,對發現無簡單中文標簽的食品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十、紫金縣某酒樓涉嫌經營有毒、有害豬肉案 【案件情況】 2021年6月28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紫金縣某酒樓經營的豬肉(購進日期:2021年6月28日)進行抽檢。經檢驗,檢驗項目氯霉素實測值為4.74μg/㎏,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要求氯霉素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 【啟示建議】 目前,以散養為主的養殖模式是引發豬肉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生豬中小規模養殖戶受資金、人員、技術水平的限制,難以做到對生豬疫病的科學防治。為了追逐經濟利益,生豬養殖過程中違規添加違禁藥品、不遵守養殖休藥期制度等問題偶有發生,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經營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落實好肉類流通環節索證索票制度,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消費者在購買肉類時,要注意查看是否具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文件,對于進口肉類,可索要并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確保采購到質量有保證的肉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