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生食發0629第7號通知,對《進口食品等事前確認制度綱要》(以下簡稱《制度綱要》)進行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綱要包括進口食品等事前確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事前確認內容、事前確認申請手續、注冊的有效期、進口手續、出口國在此項制度中擔任的角色以及其他幾部分的內容。這是繼《進口食品等事前確認制度綱要》發布以來時隔二十多年后的第一次修改,在各部分制度綱要處都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對今后食品的進口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中國食品安全網為應廣大網友的咨詢,針對日本事前確認制度主要修訂內容,及對中國出口企業的影響方面進行解析,以期為企業出口日本降低違規風險。
《制度綱要》修改內容對比
《制度綱要》關鍵內容解析
1、適用范圍 (1)需事前確認
須事前確認的食品是指從符合相關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出口到日本的食品,包括《食品衛生法》第4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所有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容器),以及第68條規定的玩具等。
(2)無需事前確認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農產品、畜牧業及漁業產品,以及其簡單加工產品(經過簡單加工的產品,如去皮、切絲、粉碎、輕度鹽漬、干燥等,切割或去皮的產品,以及冷凍產品等)和食品等,無需實施事前確認。
2、事前確認內容
依照以下標準(1)至(3)予以確認。涉及到(3)的部分需特別單獨確認。
(1) 符合綱要附錄 1 所列的法律規定的食品等標準,確保出口到日本的產品滿足日本食品相關的合規要求。
(2) 符合綱要附件2所列的設施、食品等衛生管理標準。
(3) 不得售賣有毒有害食品。
3、事前確認手續
(1)申請程序 國外生產商出口前應通過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向厚生勞動省提交事前確認申請書,并隨附產品原材料成分、加工工藝、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衛生控制管理制度、國外官方出具的證書報告等文件。
(2)登記和通知 厚生勞動省確認申請書的內容符合標準時,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生產商該食品已被注冊并給予注冊號。
厚生勞動省判定事前確認申請書的內容不符合標準時,通過出口國政府告知生產商未通過注冊登記。
(3)變更手續 生產商因變更原材料、生產工藝、添加劑以及器具、容器和包裝或玩具中材料等相關事項時,應通過出口國政府向厚生省提交事前確認事項變更申請書,并隨附變更事項的相關文件以及國外官方檢驗機構等出具的分析證書,表明該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厚生省判定事前確認事項變更申請書的內容符合標準時,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予以變更。厚生省判定事前確認事項變更申請書的內容不符合標準時,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生產商不予變更。
4、注冊有效期
(1)注冊有效時間
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有效。
(2)注冊變更
① 當制造商希望變更注冊信息時,需提交綱要附錄 3 中列出的變更申請表和附件7所列文件,并在注冊到期日之前,通過出口國政府提交給厚生勞動省。
② 厚生勞動省在收到提交注冊變更申請后,會將意見標示在注冊變更通知書中,并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制造商。
(3)注冊注銷
① 厚生勞動省可根據實際情況取消食品等的注冊資格。
② 厚生勞動省決定取消食品等的注冊資格時,會將原因標示在注冊取消通知書中,并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制造商。
③厚生勞動省有權駁回曾被注銷過注冊資格的食品生產制造商的后續注冊資格。
5、進口手續
(1)注冊號驗證
向日本出口注冊食品等時,制造商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進行注冊號驗證
① 在食品等的容器和包裝上標示注冊號。
② 將制造商準備的注冊號證明文件隨附至貨物中。
③ 用其他可行的方法驗證注冊號。
(2)進口申請
①擬進口注冊食品等的進口商需基于《食品衛生法》第27條,將填寫有注冊號的進口申請書提交至厚生勞動省。此外,該法第10條第2款厚生勞動省令中涉及到的產品,需一并提交出口國政府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
②厚生勞動省在收到填有注冊號的申請表后,一般情況下,現場辦理時會在文件審查完成后盡快辦理,并將通知表的復印件退還至進口商。此外,進口商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進行線上辦理時,厚生勞動省會盡快完成審查。
(3)暫停進口手續特別措施
① 厚生勞動省有權根據(2)中②的法規暫停手續辦理進程,并在進口時扣留貨物進行查驗。
②厚生勞動省根據(2)中②的法規暫停手續辦理進程時,會將理由和修改意見通過出口國政府通知制造商。
(4)監督檢查
厚生勞動省基于每年制定的計劃進行監督檢查。此外,監督檢查與 ⑵中 ②的相關規定互不沖突。
6、其他
(1)本制度主旨并非是為了限制未完成事前確認及注冊的食品開展進口工作。如事后發現已進行注冊審查的食品出現違法行為,厚生勞動省不對檢查結果以外的行為負任何責任。
(2)厚生勞動省根據實際需要,與出口國政府協商后,有權在食品的制造和添加過程中開展現場確認工作;出口國政府有權與厚生勞動省協商后,適當添加條件;厚生勞動省在對本綱要進行重要修改時,會提前預留出足夠的時間通知出口國政府。
(3)本制度自1994年3月29日起施行。2021年6月29日以后,新注冊或有意進行變更的食品等需按照此綱要辦理手續。已注冊且未過有效期的食品,在有效期內可繼續按原綱要內容執行。
《制度綱要》修訂對我國企業的影響及建議
(1)在2021年6月29日以后,所有向日本出口的企業需要按照新修訂的《制度綱要》的內容進行變更及注冊,已注冊且未過有效期的食品,在有效期內可繼續按原綱要內容執行。所以相關企業需要及時查看產品的注冊號及有效性,在注冊到期日之前,通過出口國政府提交給厚生勞動省進行注冊變更,做到產品出口的合規性。
(2)在進行注冊之前需要充分的學習和了解注冊相關的要求,比如制造工廠的衛生要求,需要滿足《制度綱要》附錄2的衛生要求。
(3)自2021年6月29日之后,日本對食品進口的管控更為嚴格,且加重了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衛生監管機構方面的主體責任(如更新信息時需提交出口商衛生管理負責人制定的衛生管理規范等)。另外,如一旦被厚生勞動省取消注冊資格,今后的申請便會極為困難,各企業應提高對日本出口相關事項的重視程度。 本文由中國食品安全網編譯,供網友參考,中國食品安全網提供歐盟、美國、英國、俄羅斯、日本、韓國、東南亞、西班牙等國家或地區的進出口合規咨詢服務,歡迎垂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