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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春雷行動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食品案例4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2-21 13:41:36 來源:互聯網

  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圍繞“春雷行動2022”主題,深入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加大了大要案件、新型案件的查處力度,有力的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F對“春雷行動2022”中查處的第二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米業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定量包裝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2021年10月19日,執法人員對宜賓市某米業有限公司進行成品米定量包裝抽樣檢測時,在當事人成品米倉庫發現規格為25kg的天府香紅臻品小絲苗米和規格22.5kg的恒飛川香米共248袋,兩個品種的成品米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21/10/20,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同時對“松花江東北珍珠米”(規格:25kg/袋)進行定量包裝抽樣檢測,發現其平均實際凈含量未達到標示的凈含量25kg。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定量包裝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相符大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處罰。

 

  二、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購進進口冷鏈食品時未查驗食品相關證明文件案。

 

  經查,該公司負責人安排李某采購冷凍食品。李某通過山東某公司采購了40件冷凍去骨牛胸肉,從鄭州發貨,途經成都于2022年1月8日運送到該公司冷鏈食品倉庫,沒有進入宜賓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進行消毒和核酸檢測,該批進口冷鏈食品也未向縣市場監管局報備。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設立宜賓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的通告》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對其作出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該公司負責人劉某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四、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案。

 

  經查,當事人在知曉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規定,且在學校是封閉管控的情況下,采取將雞尾酒綁在竹竿上從校外遞給校內的學生,學生將購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聯合苗族鄉某校的未成年學生銷售共計13瓶。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39元;(三)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20039元。

 

  七、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巡場鎮某酒業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標簽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白酒案。

 

  經查,當事人在酒類交易微信群聯系上宜賓何某,于2021年9月底,從宜賓何某處分別以160元/件的價格和350元/件的價格購進“內供專用酒”和“五糧原漿”酒各100件,并分別以230元/件和420元/件的價格,售給新疆阿圖市的李某。2021年10月初,又以同樣價格從上述宜賓何某處又購進了4件“內供專用酒”放于店內。珙縣市場監管局將店內4件酒進行查扣,并確認發往新疆阿圖市李某處的200件酒水也在當地被全部查扣,未流入市場。其經營的“內供專用酒”和“五糧原漿”不是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貨值金額共計65920元,違法所得共計14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范,應依據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1.沒收扣押的4件“內供專用酒”;2.沒收違法所得14000元;3.處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98880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112880元。

 

  下一步,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監管執法,樹立市場監管執法權威,切實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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