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月19日,由南平光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我市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光澤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7月23日下午,光澤縣法院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定被告人柳某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4000元。 4月9日晚,被告人柳某龍攜帶電魚工具到鸞鳳鄉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采用電擊方法進行捕魚作業,21時50分許,被縣農業農村局的聯合執法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扣押了違法電魚設施一套,漁獲物(鯉、鯽魚等)61尾,共10.2公斤。 2017年5月,光澤縣政府下發《關于禁漁期禁漁和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漁業違法行為的通告》,規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為光澤縣禁漁期,禁止進行捕撈作業,并明確警示:電魚、毒魚、炸魚等漁業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柳某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柳某龍在犯罪后能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了相關罪行,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柳某龍自愿繳納3000元生態修復金用于增殖放流,修復漁業生態環境,確有悔罪表現。據此,依照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柳某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40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電魚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為加強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光澤縣檢察院聯合縣河長辦、農業農村局、生態文明建設聯合執法中心出臺了《光澤縣2019年漁業資源保護實施方案》,加大力度處置違法違規捕撈販賣野生魚類資源,進一步保護光澤水產種質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