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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訴九糧液、九糧春等侵權,最高法判賠900萬!此前均敗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27 11:28:52 來源:互聯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訴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濱河公司”)商標侵權案。濱河公司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公司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公司須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7月26日,五糧液公司的代理律師劉一宏向南都記者介紹,該案件從2013年起經歷一審、二審到再審宣判已經過了6年。在此前一審和二審中,五糧液公司均敗訴。

 

  被告:“九糧”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屬合理使用

 

  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文書獲悉,五糧液公司申請再審時稱向濱河公司提出了1億3千萬元的索賠要求。

 

  案件判決書。

 

  五糧液公司稱,濱河公司在生產和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標識“九糧液”和“濱河九糧液”的行為,侵害了五糧液公司主張保護的“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五糧液”近似的商標,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九糧液”與“五糧液”存在特殊關系,而且濱河公司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液”比“五糧液”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貶損了馳名商標“五糧液”的市場聲譽。

 

  五糧液公司公司還提到,“數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獨創的產品命名方式,已經沿用了百余年。另外,濱河公司在2006年1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九糧液”被駁回,此后多次申請均被駁回。

 

  濱河公司辯稱,“濱河九糧液”是該公司合法注冊的商標,自1996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與“五糧液”并不構成近似。其次,從使用效果看,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并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同時,“九糧”是對白酒原料、香型和釀造工藝的描述,使用具有合理性。

 

  再審:被告有明顯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意圖

 

  在該案一審階段,一審法院提出雖然“五糧液”商標具備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被訴侵權商品上的標識時也通常會聯想到五糧液,但并不會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是由五糧液公司生產的,或是與五糧液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并據此未支持五糧液公司認為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的主張。

 

  同樣,二審法院也未支持五糧液公司的上訴理由,認為被訴侵權商標的使用不會與五糧液公司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不構成五糧液的近似商標。

 

  案件再審期間,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包括:一、二審判決對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及相應的法律依據是否存在遺漏;濱河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五糧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濱河公司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產品較為相似,上述事實反映了濱河公司比較明顯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濱河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公司向五糧液公司賠償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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