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25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北新罰〔2019〕6號)顯示,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4倍的罰款16000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2019年7月9日。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津市監北新罰〔2019〕6號 | 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名(名稱) | | 注冊號 | | 單位 | 名稱 | 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冊號 | 91120118MA06U4613P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侯健 | 違法行為類型 | 發布虛假廣告 | 行政處罰內容 | 1、罰款人民幣16000元。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2019年7月9日 |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新罰〔2019〕6號
當事人: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8MA06U4613P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新開河街京津公路142號5-1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侯健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105197511275118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河東區華昌道華馨公寓19號樓5棟201號
2019年3月13日,河北區市場監管局新開河街市場監管所接舉報轉辦單,舉報人反映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京東平臺店鋪“臻卉生活官方旗艦店”銷售“大麥若葉青汁”時宣傳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涉嫌虛假宣傳。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于2018年3月在京東平臺開設店鋪,店鋪名稱為“臻卉生活官方旗艦店”,并向京東平臺繳納平臺使用費12000元,期限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每月1000元,按月扣除,該平臺使用費是用于維護當事人在京東平臺正常發布產品及廣告信息的費用,執法人員認為應將平臺使用費認定為涉案商品廣告宣傳費用。
當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上架商品“大麥若葉青汁”進行銷售,并使用“潤腸通便秘”、“美體塑身”、“排毒減肥瘦身”、“緩解亞健康三高”等詞語用于商品宣傳,上述宣傳用語為當事人通過網絡視頻及文字材料內容節選,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用語的科學論證材料。廣告為當事人自行編輯發布,自2018年12月10日上架“大麥若葉青汁”經營、發布商品廣告至2019年3月共計繳納平臺使用費4000元。由此,當事人作為本案廣告主及廣告發布者,在京東平臺經營商品時發布未經科學論證的宣傳用語,上述行為滿足發布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本案廣告費用4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2、執法人員截自當事人京東平臺發布的涉案商品宣傳廣告截圖共8頁,證明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情況和內容;
3、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在京東平臺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情節;
4、當事人提供京東平臺使用費發票復印件、涉案商品上架時間截圖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在京東平臺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費用;
5、當事人提供涉案商品進貨來源材料復印件1份,共13頁,證明涉案產品的來源情況;
6、執法人員截自當事人京東平臺發布的涉案商品宣傳廣告截圖1頁,證明當事人已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
7、消費投訴材料1份,共7頁,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北新罰告〔2019〕5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款第四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消除影響,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處廣告費4倍的罰款16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繳款渠道和方式,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網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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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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