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24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天津市馬全友食品批發部(馬全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書(津市場監管北稽罰〔2018〕4-3號)顯示,2018年9月25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GCJD-2037-2018),報告顯示2018年8月20日在從天津市馬全友食品批發部抽檢的“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產日期2018年3月15日),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GC1812001831070),當事人在復檢期內未提出復檢。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初從一個自稱是天津市聚香順堅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業務員手中,購進的上述“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產日期2018年3月15日),共計進貨50Kg,進貨價格是17.5元/Kg,共計貨款875元,現已全部銷售,沒有剩余,銷售價格18元/Kg,共計貨值金額900元,獲利25元。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其進貨時的相關票據,也無法提供商品包裝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天津市聚香順堅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也無法證明其進貨來源。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罰款人民幣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元。
| 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馬全友食品批發部(馬全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 天津市馬全友食品批發部(馬全友) | 92120105MA061JNX6N | 馬全友 | 津市場監管北稽罰〔2018〕4-3號 | 2018年9月25日,我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GCJD-2037-2018),報告顯示2018年8月20日在從天津市馬全友食品批發部抽檢的“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產日期2018年3月15日),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GC1812001831070),當事人在復檢期內未提出復檢。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初從一個自稱是天津市聚香順堅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業務員手中,購進的上述“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產日期2018年3月15日),共計進貨50Kg,進貨價格是17.5元/Kg,共計貨款875元,現已全部銷售,沒有剩余,銷售價格18元/Kg,共計貨值金額900元,獲利25元。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其進貨時的相關票據,也無法提供商品包裝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天津市聚香順堅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也無法證明其進貨來源。 | 1.罰款人民幣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繳款渠道和方式,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網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