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1月初,昆明五華區護國市場監管所對轄區某公路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單位內部食堂因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飲活動的行為實施8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該公司為解決內部職工就餐問題,自2016年6月25日起,在沒有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執法人員現場勘察、獲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食品加工,服務單位員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此案提醒設置內部食堂的單位:即使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完全服務內部職工的食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也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市場監管部門也提醒就餐人員,應該改變“單位食堂,能吃就行”的傳統觀念。知曉并理解國家為了保障就餐人員的身體健康,要求設立食堂的單位必須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部門的指導把關下,購置和完善必需的設備設施,在符合要求的情況,取得由行政監管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才可從事供餐活動等相關規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