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7月10日從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獲悉,在肅州區從事釀皮加工銷售生意的柴某、唐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日被該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禁止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法院同時判令柴某、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2796元,在酒泉市級媒體上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柴某、唐某在無食品生產登記證的情況下經營食品加工坊,二人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物質,仍然在生產的黃釀皮中添加,并多次向肅州區的小吃店、超市、酒店等餐飲單位銷售,共計銷售1106斤,銷售金額為2279.60元。經對二被告生產并銷售至各商戶的黃釀皮抽樣送檢,檢測結果為黃釀皮中含有硼酸;經蘭州大學分析檢測中心對查獲的硼砂疑似物委托檢驗檢測,硼的含量為12.56%。
相關資料表明,硼砂食用達到一定數量就會造成人體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不知情的消費者食用添加有硼砂的釀皮會對身體造成潛在性的損害。 |